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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酒測肇事致死 最高判10年

【大紀元2013年03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立法院28日通過初審,明定酒駕吐氣酒測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致人於死,有期徒刑提高為3~10年。此為繼2011年12月「刑法第185條之3」三讀上路後再次修法。

初審條文將服用酒類等「不能安全酒駕」,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明確規範。並對超標者的懲處提高至2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致人於死,則由現行刑期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刑期則由現行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但未達0.55,也未肇事者,不用移送;但酒測值達0.55,或雖未達0.55而有肇事,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列席審查會的交通部主任祕書陳彥伯表示,兩法存在著差異,〈刑法〉比〈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更嚴格,兩法存在著差異,交通部也應予以修正相關修文,與新的酒測標準接軌。◇

(責任編輯: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