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

限制收養陸籍子女 台大法官:違憲

【大紀元2013年10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郭岳仁台灣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日做出釋字第712號解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已有子女者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子女的部分違憲。

原兩岸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提到,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第712條解釋,認為此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收養自由」與「比例原則」,此規定即日起失效。

一名男子想收養大陸配偶與前夫所生的小孩,遭法院以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駁回;另名李姓大陸地區女子嫁來台灣後離婚,想收養已在大陸地區收養的孤兒,也遭法院駁回。兩人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合併審理。

大法官認為,收養子女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且台灣地區人民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有助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等,認定兩岸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的意旨,也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因此,大法官宣告此規定即日起失效,意即日後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若想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不會再被擋在法院外。◇

(責任編輯:昱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