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苗

十四年老車被撞毀求償廿九萬法官判賠三萬六

【大紀元2012年08月27日訊】(據中廣新聞彭清仁報導)新竹一名蔡姓男子座車,被停在路邊卻滑行的貨車撞毀,蔡姓男子請車廠評估修復費用,連同代步費和拖吊費用在內,向貨車司機索賠廿九萬元;法官審理後,依各項數據,最後判貨車司機應賠償三萬六千元。

據了解,這名在竹科工作的蔡姓男子,今年四月間將車停在竹科路邊停車格內,結果飛來橫禍,遭一輛未拉手煞車的貨車撞毀,由於毀損情形相當嚴重,蔡姓男子請修車廠評估全修復費用是廿八萬元,如果加上拖吊費和交通代步補償費用在內,總計向貨車司機索賠廿九萬元。

不過貨車司機認為蔡姓男子的車輛是老爺車,車齡達十四年,已無修復價值而拒賠,蔡姓男子一狀告上法院。

但法官以過去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見解認為,如果車輛受損後雖能修復,但如果修理所需費用,超過車輛受損前的價格,則不能認為該修復費用係屬必要,自應以車輛受損前的價格,扣除車輛受損後的殘值,以其間的差額,作為其損害價額;也就是依新竹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估價,這輛十四年老車市價約五萬元,殘值約兩萬五千元,法官因此認為自小客車確已無修復的價值及必要。

因此判處被告應賠償金額為自小客車在毀損前的時價扣除毀後的殘價,也就是兩萬五千元,再加上交通代步費、拖吊費等,法官最後判處被告貨車司機應賠蔡姓男子三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