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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拾失物報酬降為1成 三讀通過

【大紀元2012年05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拾金不昧原是美事一椿,但經強制,拾獲者應得報酬,但若遺失者為低收入戶,是否也應「付款」,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對於拾得遺失物報酬上限,由原訂遺失物價值3成調降為1成。

由於近年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規定,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朝野立委分別提出不同版本修正意見,29日通過〈民法〉第805條之1第2款、第3款,不僅將報酬上限原3成將為1成,若拾得人未在7天內通知或交存拾得物,或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都不得請求報酬。

此外,若失物不具財產上的價值者,拾獲者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但失主認為應給付的報酬顯失公平者,也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避免具體個案拾得人請求遺失物報酬事件導致不公平之現象產生。◇

(責任編輯:趙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