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聞禁聞

【投書】交警黑幕

國家文明城市(廣州)裡的陰霾

【大紀元2012年05月22日訊】交警姓「交」還是姓「錢」?

交警開「罰單」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威嚴、為了公序良俗、為了公益、為了人民,還是為了人民幣?看了我的敘述,你自然就會得到正確的答案。

我是一名大學教師,幹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工作。然而,近來發生的事情,實在令我百思不解。

一個星期以前,我收到三份由4S店轉來的交通違法口頭通知書:其中的一張來自廣東省汕尾交警大隊,另一張來自廣東省遂溪交警大隊——說我在此兩地超速行使——但我從未收到來自任何交管部門的書面通知。我向來都是循規蹈矩、遵紀守法的人,因為我就是教人循規蹈矩、遵紀守法的老師,從來不會去幹違紀違法的事情,當然也不去主動違反交通法規,怎麼也不知道何時何地段何時刻超速了。心中十分憤慨和不解。後來,我想,也許我們的地方交警缺錢使用,那我這「四百塊錢」就當禮物送給他們或當慈善款送給他們吧。

然而,在我交完罰款的第二天,我又收到了一張來自廣州交警支隊機動大隊的違法罰款通知書:說我的車在12月14日7點38分在廣園快速路違章。我以為年末將至,又要交慰問金、買路錢了,我也就認命了。但是,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昨天上午又收到郵遞員送來的來自廣州交警支隊機動大隊的第二張違章罰款通知書,上面的內容與第一封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日期為:2011年12月28日7點38分,地點依然是「廣園快速路」(那麼長的一條路,為何不標明具體的地點?)

我十分疑惑:我開車十幾年了(2000年開始),這幾年以來(2006年至2011年底)我每次上下班都走這條路,從來不違章,從沒有收到任何罰款單。但是,為何在14天之內我竟然被裁定兩次違規?竟然兩次都在早上7點38分?我又不是機器,怎麼可能如此湊巧啊?竟然兩次都在同一時刻、同一模糊地點違法?我實在難以理解,這是為何?

我也是學過兩年法律的人,知道法律的宗旨不是「處罰」人們,以罰代法,越俎代庖,而是給人們提供行為規範——預防犯罪、制止犯罪、懲治罪犯,維護公序良俗。整個廣州,到處都是攝像機,有些甚至躲在暗處,這和暗中執法、「釣魚執法」有何區別?每次開車都膽戰心驚的,唯恐「被」違章了——既然這樣,政府、企業又何必投巨資造車、賣車給消費者呢?——

我新年前會收到第三張罰單嗎?

2012-1-15

今天,我終於有了答案——新年還沒有到,我卻提前收到了第三張和第四張罰單。

我今天前往位於廣園西路340號之一的廣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處理交通「違章」。

然而,令我十分吃驚的是:我又領到了另外兩張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一張在2011年12月7日七時37分;另一張在2012年1月9日七點33分。地點似乎又在上兩次的那個模糊地點。

這完全是違反規定亂開罰單,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是完全錯誤的,根據如下:

1. 這個地方從來就是「無雷區」,從未有限行、禁行的規定和標誌,我工作以來一直都是走這條路的,而且是下了內環路後去天壽路的必經之路。我的主觀意識中壓根就不知道這裡是新設立的「雷區」,在次之前也沒有收到交警部門的在此路段「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的任何通知或通告,道路旁邊也沒有任何警示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條規定:「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2. 交警部門違法了《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上面提到的四張「通知書」都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在7天內送達當事人(2011年12月14日的那張2012年1月13日才送達;2011年12月28日的2012年1月15日才送達;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1月9日的兩張,要不是我今天去了交警隊,我還不知道何時才會送達給我。)

(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第29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1996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 上面提到的兩張「通知書」中違章地點的填寫違反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明確規定:對於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應當「準確、簡明」填寫。):填寫十分不明白、不清楚——只是寫「廣園快速路」(如此長的廣園快速路,為何不寫清楚?故意這樣做,讓我繼續往陷阱裡跳嗎?)這直接導致我後來的「被」違章!交警部門有積極引誘當事人繼續「被」違法的罪惡的主觀意識和險惡的願望。

4. 交警部門的量罰錯誤:根據行政處罰條例,對這種「意外事故」的「被違章」行為,充其量就是「責令改正」或「警告」,夠不上「罰款」,可交警部門就重避輕,動不動就開罰單,從來不去履行「警告」的職責。(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第58條第2項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一。……

二。在劃設專用車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這裡何時被設為專用車道,除了交警和交委,有誰知道?)

5. 交警部門只是在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但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把擅自設立的交通最新規定(人大通過了嗎?)提前及時、積極、有效地告訴所有車主——行使權力很積極,履行責任和義務很消極、怠慢!沒有履行義務、盡到責任,就不能享受相應的權利和行使相應的權力,這是法律常識!(為何行使開處罰通知書的權力時如此積極,而盡「通知」的責任和義務時卻如此消極、如此怠慢?盡責任和義務時,你找不到我,開罰單收錢時,卻想方設法要找到我?這種行為,連《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都喪失殆盡了!)

6. 交警部門在事主「被」違章後,沒有盡到應有的、及時有效的「告知」的責任和義務:不及時通過各種通訊手段及時、有效地通知事主以避免事主進一步「被」違章,而是十分積極地繼續行使權力——開罰單,卻不及時送達當事人——這是行政不作為、瀆職!。也就是說,明知道有人「被」違規,也不去盡警察應盡的「告知」和「制止」的責任和義務,而是放任、縱容這類事情的發生。請問:居心何在???你開罰單果真是「執法為公、執法為民」嗎?不是!你打著「執法為公、執法為民」的幌子去收刮民脂、魚肉百姓、欺壓群眾!!!是穿著合法外套的現代「土匪、強盜」!!!!

7. 交警部門的主觀執法意圖與法律的宗旨、道德倫理是相違背的:這麼久以來都不開處罰通知書,為何偏偏在過年前卻「大刀闊斧」地開「處罰通知書」?這樣的執法,是出於法律的精神、社會公益的需要,還是出於某些部門、某些人的私利的考慮?在年底「完成業績」以便向上級邀功、顯示「政績」嗎?難道交警部門也成了「盈利」組織和機構嗎?這與我們的《公務員法》不是背道而馳的嗎?你們這些「人民的公僕」,就是這樣「為人民服務」的嗎?長此以往,你們不久就會成為「人民的公敵」!「國家的罪人」!

8. 這是對同一性質事件的多次、重複處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背道而馳的,是違反憲法的行為,是對法律的恣意踐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3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9. 我是個良民,大大的良民——教人如何做良民的特殊良民。這樣不分青紅皂白地處罰良民,不失公允嗎?也許,這樣的處罰事件,將會成為我與我學生在課堂上進行「法律、道德、良知」探討的最好的活生生的「案例分析」!

10. 這樣的處罰,無論是實體上、程序上都是違法的。

11. 如果這種執法具有普遍性,這將極大損壞交警、警察在人們百姓心中的光輝形象;這將會進一步激化車主與交警、群眾與官員、百姓與政府的矛盾,把人民進一步推到警察、政府部門的對立面,破壞「和諧社會」的建設,這無論對你、對我、對他/她,還是對整個社會,都是有害的!

這樣的「以罰代法」,只能促使我們的交警部門更加「積極地」、絞盡腦汁地「開罰單」,卻無法激發他們去做更加有益於社會的事情:預防、制止,甚至杜絕交通違法、違章、違規事件的發生。去年發生在增城和海陸豐地區群眾集體對抗警察和政府的流血事件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和值得反思的。你們得到的是罪惡的金錢,失去的卻是痛苦流血的「民心」!!!

希望相關行政部門積極採取有效的措施,打擊這些看似合法的違規行為,清除警察隊伍中的敗類,讓都市裡的「車匪路霸」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同時,呼籲廣大遭受同樣暗算的車主們立即團結起來、行動起來與這些濫用權力的腐敗分子作堅決、徹底的鬥爭!讓大家過一個快樂、祥和的平安年,還太平予百姓——我們可以容忍你適度的腐敗,但不要太過分!!人民群眾的忍耐力是有限的!!試問:當你在行使人民賦予你手中的權力對付人民時,你腦海中出現的是人民幣、港幣、美元、澳幣,還是人民的利益和權利?????

2012-1-16

上午,一位黃姓朋友發email告訴我,她去年年審時,才發現被交警罰了「四十次」之多,但她一直都被蒙在鼓裡。後來,另一位柯姓朋友打來電話告訴我,他每年都被交警罰幾十次,但有辦法擺平:年審時,提前打電話給交警隊裡的朋友,叫交警隊裡的朋友私下一次性把「違章」記錄全部從電腦裡註銷——註銷「一次」違章記錄收五十元人民幣,一年交一千多,便可以確保「一路順風,暢通無阻!」。聽了這番話,我恍然大悟——愕然無語!!!!!

2012-1-1915點50分

今天,我又收到一張來自廣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寄來的處理通知書。我打開一看,裡面寫著:「當事人於2012年01月09日07時33分,在廣園快速路實施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違法行為。」我十分不解,莫名其妙,因為這種處罰單,我在2012年1月18日17:10:19就已經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廣州海珠萬松園支行繳款處理了。難道交警嫌我交的錢不夠,要事後追加處罰嗎?還是因為我已經向他們的上級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而對我進行打擊報復嗎?看來,這將是一場持久之戰!我忽然想起了一句廣告詞,「有困難,找警察。」看來,這句話應該改為「有困難,皆交警。」才更與時俱進了。此時,我想起來了一個人:公安部副部長、紀委書記、督察長劉金國!他說:「我這個榮譽屬於200萬公安民警。作為人民公僕,如有不廉潔、不公正、不負責、不作為的任何一點,定將主動辭職,堅決言行一致,決不失信於民。」你們的行為是對劉金國部長的侮辱和玷污!

何宗華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晚上21:04

(責任編輯:鄭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