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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呼籲業者明顯標示 自備飲料杯優惠

【大紀元2012年02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婉蘋台灣基隆報導)為減少使用一次即丟的飲料杯,環保署呼籲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提供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優惠,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並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提供自備飲料杯優惠」字樣,每字邊長至少2公分。未實施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的業者,應兌換飲料杯回收獎勵金每2個1元。

環保署100年5月至12月共計稽查28,861家門市,其中840家不合格,不合格比率2.9%,經開立勸導單後已進行改善。消基會另外發現部份業者將促銷飲品排除自備飲料杯優惠。

環保署重申,業者因促銷活動而取消提供消費者優惠。經環保機關首次查獲不合格者,將開立勸導單並限期改善,再次違反公告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環保署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告規定,以免受罰。

(責任編輯:陳玟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