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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室內明火表演 需30天前申請

【大紀元9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2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草案,近日將發布施行。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未來室內明火表演將採「申請制」,如需明火表演,應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今年3月台中夜店火災奪9命,內政部5月初修正公布消防法,將明火表演納入管理。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草案,明定明火表演申請許可資格、程序、防護措施、審核方式等事項,將於近日依法制程序辦理發布施行。

草案規定,在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非經許可不得進行明火表演。相關業者在明火表演30日前,應檢附表演企劃書、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等相關書表,向轄區主管機關申請。

根據草案,主管機關受理後,除書面審核,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次日起15日內實地勘查。

草案並規定,業者取得許可後,應依許可內容,採取安全措施進行明火表演,如有違反,將依消防法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因表演需要,常以彩帶、泡棉等易燃裝飾材料布置;為避免明火不慎引起火災,草案明定,表演區域及外緣2公尺內的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6公尺以內的天花板或樓板,不得有易引發火災的材料裝潢或裝飾,且材質應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並禁止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逃生出口部分,內政部說,由於業者常忽略確保2方向逃生出口的重要性,這次也特別予以納入管理辦法中,並要求明火表演時,與觀眾距離應維持5公尺以上,產生的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