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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交租房押金需瞭解的事項

【大紀元2011年09月21日訊】搬進新居前有不少事情要處理,其中之一就是交租房押金。押金交了,房主和房客之間的信任才初步建立起來。房主收租房押金的目的是,當日後房客需要交一些費用,但是因為各種原因沒有交的時候,就可以從押金中扣除。

在德國交租房押金,需要對下面的事情有所瞭解:押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出租房屋三個月的冷租之和。可以一次性交清,也可以分三個月分期付款,當然這要事先和房主說好。租房合同上必須寫明需要交押金,並寫明金額,如果沒有寫,房客就沒有義務交押金。

押金的各種形式

押金有多種形式,大概最常見的就是現金了。按照規定,房主應該將押金和自己其他財產分開保管。

押金不是必須用現金支付。在德國聯邦法院的一起案件(VIII ZR 98/10)中,一個房主要求房客交兩千歐元現金當作押金,房客沒有同意。其後房主馬上解除了租房合同,理由是房客不交押金。結果房客將房主告上法庭,兩個人一路打官司到德國民法法院中的最高一級-聯邦法院,最後法院判決,房客有權利要求房主開一個「不會受到個人破產影響的」賬戶,即押金賬戶(Kautionskonto),並將押金匯到這個賬戶上。

押金賬戶是一個儲蓄賬戶,通常都是由房主在簽租房合同的前後去銀行開設。一般來說,在解除租房合同之前,這個賬戶都應該是凍結的。只有解除合同之後,房主才申請解凍。房客可將押金和利息一同取出。如果要取消賬戶的話,需提前三個月通知。在租住房屋期間,房客可以隨時向房主索要戶頭結單,檢查賬戶上的錢是否有人動過。

另外一種押金的形式是擔保,比如一個銀行或者一些特殊的機構可以充當擔保方。這種情況下,押金不用馬上支付,但是房客需要每年給擔保方交納一定的費用。如果是銀行的話,那麼每年的費用是租房押金的2%到3%。

押金不能他用

當租房合同結束時,房主不用馬上就把租金還給房客,而是能有一段時間來看看是否房客還有甚麼費用沒有交,比如房屋附加費用,或者一個需要房客支付、但是還沒有支付的賬單等等。按照位於Celle的下薩克森州高等法院的判決(2 U 7/84),租房合同結束後六個月之內,房主必須將押金還給房客。根據聯邦法院的判決(VIII ARZ 2/87),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時間。

如果本年度的附加費用賬單還沒有到,而房主覺得房客有可能要補交附加費用的話,那麼房主可以扣留一部份押金,但是不能扣留所有押金。見聯邦法院的判決(VIII ZR 71/05)。

得到附加費用賬單後,房主應儘快結算,並把押金餘額還給房客。如果房主因為租房糾紛而找了律師,那麼律師費不能從押金中出。見位於杜伊斯堡的州法院的判決(13 S 58/10)。

請看下面的這個實例,德國律師協會透露,有一個案子,因為水溢出造成了房屋損壞,房客和房主對於誰該出錢維修各執一詞。房客因為房屋損壞而解除了租房合同,並要求返還押金存折。但是房主不想交出存折,因為有律師費還要交,他想從押金裡扣除。法院拒絕了這個要求,因為只有房客需要交的費用才從押金裡扣除,和房主個人負擔的費用沒有關係,和法律官司更是扯不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