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需知

買屋賣屋陷阱:「定金」和「訂金」

「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要人命

有一回受邀演講,結束前的提問時間,有消費者提出問題,一般在房屋買賣上,大家所說的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真是弄得人一頭霧水。

原來這位提問的小姐曾經吃過這樣的虧。因為近期房價漲不停,她在新北市看中某建案,而且當場就下訂四十萬元。

沒想到,兩個月後建商居然說他們的房子行情熱到一天之內改三次牌價,當初給她的價格太低,已經造成損失,他們要退還「訂金」不賣了!若是消費者執意不肯放棄,那就必須漲到每坪五十萬元他們才肯出售。

要買一坪五十萬的房子她還真買不起,迫於無奈,只好接受建商的退訂。事後才有朋友罵她,為什麼不問問其他專家或有經驗的人,簡直是吃虧兼上當。

其實,這位小姐根本不必這麼輕易就接受建商的無理退「訂」要求,她當初所付的若是「定金」,建商就不能只是返還四十萬,而是必須加倍奉還八十萬的。因為「定金」和「訂金」在法律的效力上是不一樣的。

「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任何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就是預付款,如果消費者事後打消購買意願的話,做為預付款的「訂金」理當是可以退還;但如果雙方有其他約定,則按約定處理。

但是「定金」可就不一樣了,它是《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形式中的一種,做為履行合約的擔保。

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約,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歸還定金的;而接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合約義務,則必須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的那一方。

例如購屋時我們交付給仲介的斡旋金,一旦轉變成定金,賣主若反悔,依法是要加倍奉還做為賠償的。

正因為「定金」與「訂金」擁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建商大部分都會要求消費者在購屋時簽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並支付一定比例的「訂金」,想藉此規避民法上所定義的「定金」,再視房地產景氣伺機漲價。

事實上,只要雙方承諾買賣,買方所付的部分金額就是屬於「定金」了,建商一旦毀約,就必須要雙倍返還。

不過法律上也不會只是單看合約上「定金」與「訂金」的一字之差,仍然要回歸合約內容的本質。

在此主要是要提醒大家,除了要懂得如何分辨兩者的差異之外,就是要避免因為概念不清楚,而錯失適時保護自己權益的機會,而發生吃虧又上當的情形。@

摘編自 《黑心仲介不告訴你的買屋賣屋陷阱:沒看完這本書,千萬不要找仲介買屋賣屋》智言館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