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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停止代扣會費 工會法裁處首案

【大紀元2011年08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工會新法實施後勞委會裁處首案。大同公司因停止幫會員代扣會費,被依「不當勞動行為」裁處,若不依裁決書執行或改善,資主將處3-6萬元罰鍰。

大同從廠場工會起,成立工會已有40、50年的歷史,此案因資方口頭上告知不代扣會員,但並未通知其他廠區會員,申請人竟向勞委會申訴。

但申請人是新工會法施行前入會的會員,是否應提出會員代扣同意書,資方是否代扣的義務?是勞委會勞資爭議委員會審議的爭點之一。

另外,資方僅口頭表示,實際上並未執行,是否構成「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的不當行為?

經85天的調查後,勞委會認為,資方只針對申請人要求「會員書面同意」,不然將停止代扣,有違資方的中立義務,已構成新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說,裁決的結論,資方不得再對申請人停止代扣會費之意。資方也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