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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鐵管絆傷人 大樓總幹事判刑

【大紀元7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4日電)台北市某棟公寓大廈為阻擋機車停放,設置高達50公分的鐵管,導致李姓婦人被鐵管絆倒成傷。法院認定大樓總幹事未盡管理義務,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台北市文山區某棟公寓大廈在民國91年間,為阻擋機車隨意駛入庭院廣場停放,決議在廣場與人行道間裝設ㄇ型鐵管。後因1樓燦坤公司要求方便貨物進出,改以鐵鍊替代。

大樓管理委員會林姓總幹事認為鐵鍊阻擋性不高,自行僱工設置長300多公分、高50公分的鐵管。民國98年間,李姓婦人牽小孩經過欲跨越鐵管時,不慎絆倒跌地,當場頭部受傷、拇指骨折、十字韌帶斷裂而需開刀治療,因而控告大樓總幹事傷害罪。

大樓管委會總幹事稱,李婦明知有鐵管存在,仍執意挑戰體能極限跨越鐵管,自己不小心跌倒與大樓設置鐵管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在行人通行空間設置高達50公分的鐵管,按經驗法則,一般成人經過都有可能被絆倒,大樓管委會有義務做適當警示、預防絆倒等輔助措施,認定大樓管委會總幹事管理有過失而導致他人受傷,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他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