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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鑑賞期 台業者籲修法縮短

【大紀元7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羿婕台北19日電)針對消保法7天鑑賞期可退費規定,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等4大協會今天表示,數位內容商品如電子書、軟體等,應有不同鑑賞方式,籲政府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上午共同發表聲明,指消保法制訂時,網路上販售的多為實體產品,如今有眾多形式的數位內容產品如電子書、隨選電影、音樂、遊戲、應用軟體等,不用1天即可消費完畢,引用7天鑑賞退費條款並不恰當,且下載後可輕易複製,幾乎沒有配套措施,使數位內容業者營運風險大增。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說,像週刊7天出1本,新一期出刊後,舊的剛好看完退貨,「不知道生意怎麼做」;另有業者因而提高銷售定價30%,消費者必須多花錢,也是惡性循環。

協會呼籲盡速修改過時法令,依商品特性分類管理,實體產品和數位內容產品應有不同消費鑑賞方式,並為數位內容產品建立合適的試用機制,如隨選電影提供前10分鐘內容試看、電子書提供第1章試閱、工具型軟體提供試用版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