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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法院裁定 博客無消息來源保密權

【大紀元2011年06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沙莉編譯報導)新澤西州最高法院7日裁定,允許新聞記者不透露其信息來源的的法律並不適用於網上留言的人。法院表示博主必須同「新聞媒體」有關聯,才能適用新澤西州的保護記者隱匿消息來源的記者拒證權「盾牌法」(Shield Law)保護。

首席大法官Stuart Rabner寫道,「為確保這項特權並不適用於每一個自封的新聞人物,立法規定其他傳播消息的方式要’類似’傳統新聞來源,才適用於法律範圍,

我們發現,網上留言板並不類似法規所列的新聞實體類型。」

這項決定包括了媒體集團和州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論點,部份地推翻了上訴法院的裁決,上訴法院設立了更嚴格的適用法律保護的記者標準。

法院已經裁定,可以對留言板上作評論的人進行起訴,但是在這個報紙,雜誌,電視和電台都不再是唯一的消息來源的時代,這個案例闡釋「非傳統」媒體可以擁有何種法律保護。

軟件公司Too Much Media, LLC (“TMM”)2008年6月在新澤西州法院狀告華盛頓的博主海爾(Shellee Hale)。海爾(Shellee Hale)在Oprano.com網站上發表關於TMM的軟件產品安全漏洞的評論。TMM的投訴索賠包括誹謗、侵犯隱私歪曲報導、商業誹謗。海爾聲稱TMM的業主曾威脅她的消息來​​源,不能報導該安全漏洞,因為TMM得益於被盜的電子郵件地址。

2009年3月,海爾提出一個獨立的議案,要求法院裁決,她適用於新澤西州的記者保護法,保護她不必對消息來源作證。在議案所附的認證中,海爾作證說,她通過幾個博客(www.camandago.com; www.shelleehale.net/blog; and www.shelleeland.com),以及在電子公告板和網站上發佈了互聯網安全問題消息,並表示秘密消息來源是她的報導和調查過程的一部份。TMM則反對該議案,認為海爾是不是一個盾牌法定義的「新聞人」。

海爾說,她在2008年發表她對TMM的評論時她正為她的網站準備一篇文章。 TMM認為海爾不是記者,編造網站理由以尋求保護。

蒙茅斯縣上級法院法官在2009年裁定,保護法並不適用於海爾。上訴法院當年晚些時候也堅持這一決定,還設立了非常具體的適用該保護法的記者資格標準。

根據NJ.com報導,2010年4月上訴法院裁定,海爾不受新澤西州的盾牌法保護,因為她發表關於TMM的評論時,沒有作為記者工作。

但是最高法院否決了上訴法院設立的標準。它說,如果該報導的目的是收集或傳播新聞,如果新聞是在專業新聞採訪活動中獲得,要證實的是,它是否與新聞媒體有關聯。

海爾的律師傑弗里‧波洛克表示,他將要求最高法院重新考慮其裁決,認為該決定適用於他的當事人。

他說,這一決定縮小了適用盾牌法的人的範圍。芝加哥的政策研究小組哈特蘭研究所也同意這一看法。研究所的數字經濟中心共同主任Jim Lakely說,「盾牌法不應該只用來保護法院定義為’記者’的某些類美國人。媒體的定義如果由法官的心血來潮來定義,新聞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

據瞭解,記者拒證權是指在司法活動中新聞記者拒絕作證提供消息來源的權利。保護的對象不涉及消息提供者而只針對記者。記者拒證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信息來源,而不是信息本身。拒證權的內容分為四個方面:(1)拒絕公開信息來源身份;(2)拒絕開示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信息內容;(3)拒絕接受詢問;(4)拒絕接受搜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