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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績優運動員 台立委籲設留任率

【大紀元2011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綜合報導〉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政府將最多補助30%的薪水,以5年為限,但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雲認為應要求企業有70%以上的留任率。

立法院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其中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薪資支出的30%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

體育委員會主委戴遐齡舉例,像超級籃球聯賽(SBL)裕隆納智捷隊中的球員、中華職棒Lamigo Monkeys桃猿的陳金鋒、或土地銀行的網球員、合作金庫銀行的羽球選手等,只要是被認定為績優運動選手,政府將最多補助30%的薪水。

趙麗雲表示,相關規定在運動圈引起討論,認為補助高薪運動員,是協助企業但球員無法獲得真正幫助。運動員最精華的運動生命大致約5年,被認定為績優運動選手後,還能有多少運動生命。她指出,體委會補助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是好事,但是如果沒有配套要求,等於是讓企業以7折價聘用績優運動選手,用完5年後就丟了。

她認為,體委會應該在相關行政命令中規定,企業獲得補助績優運動選手專案5年後,至少要有70%以上的留任率。她指出,如果體委會沒有訂出適當的補助辦法,她將提案修法刪除運產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立委陳淑慧則認為,目前職棒應該獲得補助的是建立二軍體制,並非補助績優運動選手,只有擴大二軍的編制,對運動員才有實質的幫助,而不是將相關補助只放在球團身上。

最後,趙麗雲希望,企業能夠輔導優秀運動員轉業,往行銷、服務或任何方向發展,創造事業的第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