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

台消基會:定型化契約 購屋下訂前必看

【大紀元2011年05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5月一向都是消費者購屋的旺季,對此消基會今(24)日也提醒民眾,內政部已對成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修改,民眾除注意重視定型化契約的5日審閱期;雨遮、屋簷部分可登記為所有權不得計價及房屋面積有誤差可互相找補外,仲介業者應提供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或「要約書」的資訊,否則若購屋發生糾紛,除民眾可拿回斡旋金外,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仲介業者將會被處以罰鍰。

消基會法律委員會召集人陳汝吟提醒民眾,在購買房屋時,須重視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依內政部公告的審閱期間至少為5日,而與仲介公司訂立的委託銷售契約,則至少為3日,因此,若建商或仲介公司違反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

但要注意的是,業者契約書上印製好的「拋棄審閱期間」或「我已攜回契約並審閱完畢」等類似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或已行使權利等條款,但即便不動產經紀人單方面記載拋棄文字,並要求消費者在上直接簽名,該拋棄條款仍屬無效,因此消費者也不要以為簽名就已成定局,而乖乖吃悶虧。

另外也要確認買賣範圍和使用限制事項,如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空間,是否為住戶所共同擁有,且對房屋的「現況」必須調查清楚,在瑕疵部分也必須在合約中註明處理辦法,避免發生買屋之後發現有嚴重問題,而求償無門。

陳汝吟也提到斡旋金及要約書的問題,她表示,過去仲介公司經常使消費者誤以為看屋亦或「談價」必須先與仲介公司簽定斡旋金契約並交付一定金錢,這也使得一但消費者看屋後反悔,也會被仲介告知斡旋金已交付屋主為定金,契約已成立,若有不願覆行簽訂不動產契約,則會被沒收斡旋金等。

她強調,內政部規定,仲介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公平自由選擇交付「斡旋金」,或使用內政部所頒「要約書」之資訊,如果房屋仲介業者提出斡旋金要求,卻未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此時消費者除可要回已付的斡旋金外,仲介亦恐將被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被罰鍰。

不過,陳汝吟也提醒民眾,由於「邀約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賣方如果同意邀約書的出價時,買賣契約便正式成立,民眾千萬不能因為沒有先付錢,就隨意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