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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組織再造配套法案 「行政法人法」三讀

【大紀元2011年04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立委呂學樟說,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來推動執行,更具彈性與效能,及時回應多元社會的需求,是行政院組織改造配套法案之一。

行政法人排除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任用法、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呂學樟說,有些研究機關如兩廳院、研究院,這些研究人員或藝術總監不可能通過國家考試,透過行政法人,就可以進用專業人才,他們所執行的任務、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公共事務。

目前已選定五個先期推動的行政法人,分別是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台灣電影文化中心,以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但人事行政局局長吳泰成表示,對董監事及執行長採列舉方式規範其利益衝突迴避事項;此外,還是必須遵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且「有給」的行政法人專員也準用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不過,吳泰成也強調,行政法人雖然可以適度引進企業經營精神,在人事、會計、採購等制度做部分彈性處理,還是必須接受「國會監督」、「公眾監督」、「主管機關監督」及「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