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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法令嚴 原民狩獵動輒得咎

【大紀元4月2日報導】原民權益與法令衝突系列報導(1)(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2日電)「我們去打獵抓動物,警察就抓我們去坐牢。」花蓮太魯閣族老獵人呢洛感慨說,打獵是太魯閣族的傳統生活習慣,但現在法令規定嚴苛,動不動就被說是違法要去關。

花蓮縣秀林鄉是太魯閣族的大本營,秀林鄉公所秘書蔡豐念說,「台灣的原住民族幾乎都有打獵的傳統生活習慣,太魯閣族屬於高山族群,打獵地域當然是在山區,不過太魯閣國家公園設立後,一草一木都不能動,打獵就更不可能了」。

蔡豐念點出太魯閣族人心中的痛和無奈。他說,以前每年的慶典或祭儀,都需要大型獵物做為祭拜祖先的祭品,但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的嚴格限制,讓族人已經沒有辦法再維持傳統的文化習俗。

「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有開放狩獵的規定,但族人申請時,往往都被打回票。」蔡豐念說,族人散居各地,打獵多以家族行動為主,且各部落也有不同的祭儀時間,很難整合出共同的時間申請打獵;而政府也未公告慶典可打獵的時間,警方在沒有依據下,根本就不會同意族人上山打獵。

太魯閣國家公園於民國75年成立後,所轄的園區幾乎涵蓋太魯閣族傳統的狩獵領域,在國家公園法的限制下,太魯閣族人幾乎無法再進行打獵的傳統活動。

「現在算一算,太魯閣族人大概已有20多年不能打獵了」,花蓮秀林鄉水源村長米季說,因為法令限制太嚴,偷偷去打獵的族人,經常被警察抓,像富世村、銅門村就有不少族人上山打獵,結果被警察逮捕還遭到判刑。

米季說,「太魯閣族的傳統生活習慣已經被法律剝奪,族人當然要爭取回復既有的生活習慣和權利」。

花蓮地檢署常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起訴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原住民獵山羌、山羊等保育類動物,檢察官在偵辦時,只能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予以起訴。

已有60年打獵資歷的花蓮太魯閣族老獵人呢洛,從12歲起就和長輩上山打獵,他自己約略計算一下,大概曾經打過150隻山豬。

「上山打獵是長輩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我不懂為什麼現在政府說禁止就禁止?」呢洛說,他們去打獵抓動物,警察就抓他們去坐牢;打獵是族人傳承幾百年的生活習慣,現在卻被禁止,這個政策不太對。

花蓮地方法院針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審理宣判的案件相當多,被告幾乎都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3款,因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判處6至8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原住民族打獵傳統與法律間的矛盾衝突存在已久,執法者與原住民的認知可說是南轅北轍。

警方自認依法行政,因此嚴格取締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行為,而地檢署和法院則是按照法條規定起訴和判刑,但原住民族卻認為打獵是幾百年祖先傳承下來的生活方式。

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4月間審理的1件太魯閣族人獵殺保育類長鬃山羊案件,法官在判決書中,雖然承認狩獵是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方式,但卻認為獵捕的對象應以一般類野生動物為限,因為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會危害自然生態的平衡。

不過呢洛說,「太魯閣族人打獵幾百年,野生動物從來也沒瀕臨絕種過,以前長輩和祖先打獵也沒有分辨一般類或保育類的野生動物」。

呢洛說,阿美族生活區域靠近大海和溪流,靠海吃海以捕魚為主;太魯閣族居住在山區,所以族人靠山吃山,當然要上山打獵,不然要如何過活,政府應該要尊重原住民族的生活習慣。

面對太魯閣族人打獵受到嚴格限制,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副處長張登文說,太管處很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生活習慣,國家公園法也已配合提出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如果草案通過,原住民只須依規定申請獲得許可即可打獵。

呢洛搖搖頭說,「法律修改到最後,還是要申請,申請會不會准,沒人知道,但是打獵是太魯閣族的傳統生活習慣,為什麼要申請?為什麼族人要別人同意才能打獵?我實在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