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聞

政府倡重罰違規售個人資料

【大紀元2011年04月19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政府昨日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加強直接促銷規限,市民有權選擇拒絕讓資料蒐集者轉移或出售個人資料。如違法出售個人資料,最高可被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指政府部份建議與私隱專員公署立場不一,表示失望。

八達通售賣200多萬日日賞客戶個人資料牟利,令個人私隱保障問題備受關注。政府昨日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討論報告,計劃於今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在直接促銷方面,政府會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市民解釋,資料是用作宣傳甚麼產品或服務、可能轉移予甚麼人士,以及哪類個人資料會被轉移。有關資料如以書面形式提供,版面編排和展示應讓擁有正常視力的人易於細讀,描述應易於理解。

同時,資料使用者亦須提供拒絕機制,讓市民可選擇不同意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如資料使用者在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和選擇後30日還未收到回覆,即可視為資料當事人沒有拒絕。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在出售個人資料方面,如未經同意出售個人資料,或者令當事人蒙受損失或心理傷害,會定為罪行,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蔣任宏憂售資料變相合法化

不過,私隱專員蔣任宏,就認為部份建議與公署的立場不一,又對當局決定不賦予公署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表示失望。

蔣任宏指出,政府提出的拒絕服務機制,指市民如在30日內未回應資料使用者有關出售資料的通知, 就視為沒有拒絕接受銷售活動,這樣實際上會令出售個人資料合法化,認為這個機制與公眾的強烈反對有距離。

蔣任宏亦對政府不賦予公署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等權力的決定,感到失望,認為不符合公眾對加強公署制裁權力,以及更積極阻嚇私隱違規的期望。蔣任宏又希望政府,盡快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設立拒收人對人促銷電話中央登記冊。

人權監察倡設私隱審裁處

香港人權監察亦對政府拒絕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又無有效的替代措施,表示遺憾。人權監察指出,政府不擬實行的措施,包括更嚴格規管敏感個人資料、授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向受屈的資料當事人判給補償,以及就嚴重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處以罰款的權力。

人權監察指,私隱條例生效至今,仍未有任何一宗法庭案件得到賠償,建議設立私隱及平等機會審裁處,處理私隱和歧視案件,作為一個便捷和廉宜的渠道,讓受屈人易於尋求公道,以及懲處違反私隱的機構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