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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團:長照評估應納心智項目

【大紀元2011年04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14日舉辦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公聽會,民間團體質疑評估標準應納入心智評估,以免失智者、精神障礙者被排除照護之外,也呼籲外籍看護工應整併進入長期居家照護體系。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理事巫瑩慧表示,草案評估方式主要為ADLs及IADLs,前者評估是否能進食、自行移位、如廁等日常生活功能,後者評估是否能上班購物、食物烹調等功能。

她舉例說明,以一個早發性失智症患者來說,年紀約40到50歲之間,可能已經不能上班,也需要家人照顧,但以草案評估標準,卻沒辦法納入,造成照顧家屬龐大壓力及家庭經濟負擔。精障者、自閉症等患者,亦可能面臨相同問題,像是精障者在未發作狀況下,可自己處理日常生活,一旦發作就喪失功能。

陽明大學護理系兼任講師湯麗玉表示,心智功能障礙患者,確實無法用ADLs、IADLs來評估,若僅以此評估,精障者、自閉症可能都會被排除在外。

衛生署表示,部份團體憂心法案所規範的評估方式,缺乏多元性及統整;僅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量表、生活工具使用能力(IADLs)量表,部份長照需求人口如失智症、精神障礙者等將被排除,也有人建議以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直接替代。

衛生署說明,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由身體結構功能,經需求評估後,給予提供服務,服務內容涵括教育、就業醫療保健等,相關權益保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已有明定。長照則需經過生活功能評估,提供長照生活照顧與醫事的服務,二者目的,不完全一致。未來評估工具,仍有整合空間。法案中規定,以失能者的生活及工具性自理能力,需要長照人員提供服務,以保障失能者生存權及生活權,一旦符合資格即為受服務對象,因此失智症者、精神障礙者等並未排除。

看護者問題上,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助理教授陳正芬表示,據內政部2009年資料,台灣有18萬名外籍看護,且已進行居家入住服務;長照服務法僅針對台籍居家服務人員2萬2,000多人及養老院、照護機構6萬人,應將外籍看護納入管理。

衛生署表示,外籍看護工在長照服務法的定位,若外籍看護工接受本法所定長照人員訓練並且認證合格,可依本法規定成為長照人員,且法案中規定,外籍看護工入境後,須再接受指定訓練,藉以維護服務品質,此與長照人員訓練不同。

至於對長照人力定位不明表示疑慮,衛署表示,按法案中規定,經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即為得提供長照服務人員。現行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教保員、訓練員、社會工作人員、評估照護需人員及各類醫事人員,若符合定義,即為長照服務人員。長照人員提供服務應具相關專業知能,至於志工與家屬們,屬於共同照顧者,非社工人員,也不是於醫事人員。

另外,依長照服務法草案精神,目前全台灣人口中符合長照對象,尚未納入長照十年計畫以公費補助者,包括不屬於高齡層的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