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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原則在美國最高法院遇挑戰

【大紀元2月3日訊】(美國之音報導)最近,一起涉及國家機密原則的案件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再次提出了有關國家安全和公民憲法權利孰重孰輕的問題。下面介紹這起案子的來龍去脈以及法庭以往對這個問題的判決。

1991年,美國海軍以合同方延期交貨、違背合約為由,終止了一項研發艦載隱形戰機的國防合同。但是,合同方美國通用動力公司和波音公司反駁說,合同被拖延是因為政府方面拒絕分享高機密隱形技術。他們到法庭上要求法官重新恢複合同,並判予他們40億美元的賠償費。

但是,政府律師使用國家機密特權請求法庭駁回這起訴訟。此案今年年初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院教授羅伯特.切斯尼解釋了甚麼是國家機密原則,又稱國家機密特權。

切斯尼說:“這是美國法庭的一個訴訟法則,它說的是,某些信息,不只是機密信息,只要是一旦被公開就有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信息,不管它們對原告或被告的訴訟有多麼重要,都必須加以保密。”

根據切斯尼教授介紹,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53年就在雷諾茲一案中對國家機密原則作出過判決。在那個案子中,9人在乘坐美軍B-29轟炸機執行秘密作戰任務時身亡,其中3名死難者的家屬狀告政府失職。但是,政府方面以涉及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交出空軍事故報告。切斯尼教授指出,國家機密原則就是在這個案子中確定的。

切斯尼說:“聯邦最高法院說,有些極其重要的信息有資格得到保護,法庭無須考慮對原告造成多大傷害。如果涉及敏感信息,案子就不能再繼續下去。不過,法庭同時指出,在被審議的信息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上,法官或司法部門對政府一方的說辭也不能偏聽偏信,而要作出自己獨立的判斷。”

據悉,通用動力公司和波音公司針對美國海軍的訴訟將是聯邦最高法院近60年來首次就國家機密原則的範圍作出判決。《要求特權》一書的作者、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文學新聞項目主任巴裡.西格爾認為,這起訴訟給聯邦最高法院又一個機會,使它可以重新審議雷諾茲一案的判決。

西格爾說:“我們現在知道1953年的雷諾茲起訴美國政府一案基本上是以謊言為基礎。當年,政府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交出交通事故報告。但是,如今,事故報告已經被解密,我們知道其中沒有一處提到國家機密,相反卻記錄了政府的失職和混亂。”

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院教授切斯尼預計,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會對國家機密原則作出很大改變。他認為,公民憲法權利以及國家安全利益之間的權衡問題會始終存在下去。

切斯尼說:“在一個美國這樣的民主社會裏,不讓政府凌駕於法律之上以及對某些機密實行保密,對國家安全都至關重要。批評國家機密原則的人士說,司法機構若不能聽審涉及機密信息和政府失職的案件,就會顛覆法治,使政府逃之夭夭。另外一些人則說,那種只有通過訴訟才能把政府控制在法治範圍之內的說法是不恰當的,而且誇大其詞。”

雷諾茲一案後,特別是“911”事件之後,美國政府一再啟用國家機密原則駁回一些涉及反恐問題的訴訟,因此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議。美國政府有時被指控綁架和虐待恐怖嫌疑人,有時被指控對公民非法實施電子監控。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在最新一案中將如何判決引起人們廣泛關注。(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