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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非法移民有哪些規定?

謝正權律師專欄

  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時刻面臨被逮捕的危險。沒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被抓通常兩種情況:一是被移民執法官在特定的地點,如工廠或餐館,進行較大規模地抓捕;二是沒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意外地被抓,如在開車過程中或者做其他事情過程中無法出示身份證明被抓, 等。以前抓捕非法移民屬於移民執法官員的事情,現在連小地方的警察也可能抓捕沒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移民法是聯邦法為甚麼地方警察也可以當聯邦執法官?抓捕非法移民有甚麼規定?

  美國移民法律和條例對抓捕非法移民的規定很寬鬆。例如, 如果國土安全部官員有理由相信外國人非法居留美國並且有可能逃跑,國土安全部官員可以不需要逮捕證而直接抓捕非法移民。如果國土安全部官員有理由相信非法移民犯有重罪或者正在犯罪,可以不需要逮捕證而直接抓捕非法移民。邊防移民官可以逮捕懷疑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在移民官突然襲擊某工廠,如果綠卡持有者不能出示有綠卡的證件,移民官也可以將他/她抓捕入獄。而且移民官抓錯人或違法進行逮捕,不會導致移民法庭驅逐出境程序無效。

  在外國人被抓之後,執法機關必須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有證據將被抓捕的外國人送到移民法庭或者不送交移民法庭進行驅逐出境程序。移民局後來通過備忘錄要求移民執法官在抓捕後24小時內提出指控,但可以在72小時內作出是否送交移民法庭驅逐出境的程序。這些時間限制又被「緊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例外突破。即移民官在「緊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移民執法官可以在更長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是否對被抓的外國人進行指控或送交移民法庭展開驅逐出境的程序。「緊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由於恐怖活動,天氣,自然災害,斷電,交通中斷,等導致基礎設施或後勤協調受干擾;被抓的外國人個別的情況如醫療;任何執法需要的緊急原因等。移民執法官可以用這些沒有準確定義的緊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延長抓捕後作出送到移民法庭或者不送交移民法庭進行驅逐出境程序的決定。2001年美國愛國法准許國土安全部官員將被認為是恐怖份子的外國人扣押七天而不用作出任何決定,但需要立即告知他所享受的權利。

  不過,沒有出示逮捕證被逮捕的外國人如果希望諮詢律師的,可以給至少兩小時的時間與律師交談,在和律師交談期間,移民官不得繼續審問被抓外國人。而且,如果證據表明要抓的人聲稱是美國公民或者移民官懷疑是美國公民,要抓的人不應被逮捕或者被關進監獄,但是,移民官可以要求此人出具宣誓證言,以備將來指控使用(如發現不是美國公民而假稱美國公民)。

  移民法是聯邦法。執行移民法應該是聯邦執法機關的職責。現在,美國司法部有權而且已經和州及地方政府簽訂書面協議,授權地方警察或者州政府員工執行移民官可以執行的職能,包括調查,抓捕和關押外國人,而且地方政府承擔所有費用。雖然地方警察不是聯邦職員,但在確定被民事訴訟時是否現有豁免權方面被認為按聯邦授權執法有豁免權。例如,美國司法部已和佛羅里達州簽訂協議,幫忙訓練35名州和地方警察執行移民法。美國司法部也和亞利桑那州矯正部(監獄局)簽訂協議,授權州官員審問並指控被關押外國人犯有可被驅逐出境的罪名。美國聯邦部門還和喬治亞州的幾個郡簽訂合作協議,授權郡警察幫忙抓非法移民。例如,Cobb 郡是第一個和聯邦機構簽約的喬治亞州的郡。在過去的兩年多時間內,Cobb 郡共為移民執法機構抓捕6600多名非法移民。多數被抓的沒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是因為開車交通違章被扣留然後轉交給移民執法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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