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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醫療法修法 5年內提供安全針具

【大紀元2011年12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醫療院所自2012年起,5年內逐漸完成提供安全針具,以降低醫院服務人員不慎接觸,而感染B肝、C肝或愛滋等傳染病,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5萬元。立委涂醒哲建議,健保委員會應審慎評估補助,不要讓醫院產生太大的負擔。

涂醒哲指出,每年醫院不慎因針具接觸病患體液、血液通報約8千多件,其中B肝最多,其次依序為C肝及愛滋等,他表示,避免讓這些護士、醫事人員、清潔人員等有任何折損,醫院應提早準備。

安全針具在成本上高於一般針具,考量醫院在成本的壓力下不一定會全面配合,涂醒哲建議,確保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安全,健保委員會應評估給予補助,減輕醫院的負擔。

本條文明定,2012年起,醫療機構在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的醫療處置時,需於5年內逐步完成提供安全針具,違者可處1萬以下5萬以上的罰鍰,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責任編輯:陳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