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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務員基準法草案 訂調薪要項

【大紀元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7日電)考試院今天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訂公務員保密義務、不得罷工、不得參與以暴力破壞政府的集會,另外,公務員調薪,應參酌國民所得、民間薪資、政府財政等狀況。

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將取代「公務員服務法」,並針對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以及考試、任用、保障等基本原則,作整體規範,以有效統整各種紛歧的人事法令;考試院今天審議通過,近期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並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將公務人員分類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等;草案規定,公務人員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也相同;公務人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個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但具政務人員身分的行政首長,不在此限。

草案也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罷工、怠職;不得發起、主辦、幫助、參與以暴力破壞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或抗議;草案規定,公務員應維護身心健康,如果罹病以致影響職務執行,應即就醫或休養,服務機關必要時,得命公務員接受檢查或療養。

對於各界都很關心的公務員薪給數額的訂定及調整,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規定,應參酌國民所得、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基本生活費用、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辦理。

草案規定,公務人員辭職,除有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長官不得拒絕,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長官應於收受辭職書次日起1個月內核准,或者在1個月內說明拒絕辭職的理由,如果逾期沒有核准或拒絕,視為照准。

草案也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利益迴避的限制,包括,公務人員離職後2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5年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監督或管理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不當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曾於89年、91年、95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但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都未能完成三讀,這次考試院是第4度函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