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重懲打假球 最高關10年

【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0日電)為遏止打假球歪風,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結夥打假球最高可處10年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

1990年開打的台灣職棒,多年來受到假球案重傷,票房每下愈況。2008年中信鯨解散球團,當時球團董事長羅聯福在記者會上,就曾大聲疾呼,政府絕對要加重「運動舞弊」的刑責,如此才能有效嚇阻不法分子。

根據修正條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也從最高1000萬元修改為3000萬元。

修正條文也規定,集體打假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條文規定,對於包含球團經營、管理等相關從業人員,如果對檢警查察打假球案件有隱匿或抗拒的行為,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審查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說,希望藉由提高罰則,遏止打假球歪風。

對於修法,中華職棒聯盟球團都贊同加重相關刑罰,希望法律能夠有效執行。

Lamigo Monkeys桃猿隊領隊蘇敬軒說,「我們認為OK啊!多預防是件好事情」。兄弟象領隊楊愛華也說,「這是我們一直希望看到的,檢調要毋枉毋縱」,期盼法律能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