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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2千多萬 顏清標判刑減輕

【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15日電)立委顏清標等人被控共同用公帑支付酒店消費款,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三審認定詐財,但因自動繳回詐財數額而獲減刑。顏清標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等。全案可上訴。

台中縣籍立法委員顏清標民國87年3月1日起,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他與當時的副議長張清堂(現任台中縣議長)及主任秘書蔡文雄(現任議會秘書長),多次前往多家酒店消費,並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名義,用公款報銷約新台幣2000萬元的酒店消費支出。

此案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三審時,顏清標、張清堂與蔡文雄都坦承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消費,再向台中縣議會報銷請款,並且在今年7月30日,自動向縣議會繳回2000多萬元詐取款項。台中高分院因而予以減輕其刑。

高分院認定顏清標3人都有公務員身分,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判處顏清標有期徒刑4年6個月(更二審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張清堂有期徒刑4年6個月(更二審判刑8年4個月)、褫奪公權3年;蔡文雄有期徒刑4年(更二審判刑8年2個月)、褫奪公權3年。3人如不服判決仍可上訴。

另外,蔡文雄單獨以類似手法詐取財物12萬多元,台中高分院獨立認定一罪,蔡文雄2罪並罰,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並須追繳12萬多元發還縣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