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文學

紅水河在呻吟(11)「584」造林工程

弄懷組是林區,村幹部對林木價格瞭若指掌,而他們每畝僅售210元,每棵才一元,要是把造林成本、管理、利息、物價等加以考慮,造林不是賺錢,而是虧大本。除此之外,益發公司砍到哪兒,他們又繼續在哪兒栽種,每畝210元不僅是杉樹,還有土地,伐木公司還要繼續在那兒種植30年(據冊府檔,屬於共青林場部分還有30年),「以前是楊書記侵佔土地,現在是趙老闆搶佔土地」。弄懷組村民一邊繼續向上反映,一邊去阻攔益發公司伐木。我給幾個村民作了分析,幫他們寫了一些材料,公安局經偵大隊又有另一份《(補充)調查報告》:

(以下是摘錄,摘錄部分沒有任何文字上的增刪。)

「關於對達秧鄉文達村弄懷組群眾(部分)舉報該村組幹部侵吞、貪污集體林木款的調查報告(補充)

一, 集體林木情況

文達村位於冊亨縣達秧鄉的西面,距達秧鄉政府月2公里,全村144戶657人,直轄弄懷組和文達組,其中弄懷組有78戶。

1, 1992年,弄懷組參加秧壩國營林場‘2145’造林工程,2002年9月5日進行分成,弄懷組集體分得365畝杉樹。

2, 文達村參與黔西南州共青林場‘584’造林工程,2003年8月6日進行分成,文達村分得1011.5畝杉樹。其中,在1995年11月15日為解決文達組的高壓電集資款,經林場及村委會同意,決定劃出225畝杉樹作為高壓電費用,由文達組韋文東負責經營管理;1995年2月5日為解決文達組(平王對面)農戶王朝春、岑吉元、覃卜貴、韋永輝、韋慶文等5戶的耕地問題,該村又劃出一片298.2畝杉樹歸農戶作為以耕代撫。至此,文達村弄懷組的集體林木面積只有365+(1011.5-225-298.2)=853.5。」

弄懷林木調查組

2007年2月26日

冊亨縣公安局

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大隊(公章)



(其餘內容與第一次《調查報告》沒什麼不同,不再摘錄。)

該補充報告回避村民對第一次《調查報告》的辯解說明。其補充的部分讓人啼笑皆非,這是一份太丟人現眼的。原來的報告弄懷組是1200餘畝,這一份把弄懷組225畝杉樹用去補給同村另一個組文達組的高壓電集資款;還要用弄懷組298.2畝杉樹去解決文達組的耕地問題,作為王朝春等5戶「以耕代撫」。草擬報告的幹部也許並不知道土地屬於組集體,他(她)還以為土地是村集體或是國家呢。

要是這篇《補充調查報告》能作為法律依據,弄懷組莫名其妙損失幾百畝林地,猶如大地震過後,兩座山併攏,原來兩山之間空地突然消失一樣;而文達組又莫名其妙得到幾百畝土地,天上真是掉下一個大金蛋。開始我還以為是打字員出錯,不過那些農戶的名字的的確確是文達組村民,這6頁的報告還有公安局的公章呢。

各級政府及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沒有給村民們一絲安慰,所幸那5片杉林還有一半多沒有砍伐,只要能讓村組幹部與益發公司所簽訂的協定無效,杉樹留在林子裏,就還有希望,他們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那些協議無效。

在一份訴狀裏,村支書是被告,冊亨縣法院2007年11月[2007]冊民初字第256號民事判決:「駁回47農戶的訴請」;村民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5月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08]興民終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村民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另一份訴狀裏,組長、副組長、村會計是被告,冊亨縣法院2007年11月[2007]冊民初字第257號民事判決:「駁回47農戶的訴請」;村民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5月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08]興民終字第217號民事判決書:「一,撤銷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法院(2007)冊民初字第257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班、覃(正、副組長)簽訂的林木轉讓合同無效,三,覃(村會計)與益發公司簽訂的林木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中級人民法院[2008]興民終字第217號判決所敍述:「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既然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所依據事實一致,為何判決結果相反?法律是橡皮泥,高興時把它捏成活人,不高興時把它捏成死鬼。

因為去阻攔益發公司伐木,因為去阻攔益發公司請來的民工在已砍伐的林地裏栽種,2007年6月,冊亨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冊公(治)決字[2007]第73號、74號、75號,弄懷組村民覃金明被關進看守所12天,罰款500元;覃金業被關10天,罰款400元;覃金勝被關10天,罰款400元。很多案子在公安手裏要麼不立案,要麼被遺忘,時間久就不了了之,可是冊公(治)決字[2007]第74號卻沒人忘記,覃金勝躲了一年,直到2008年9月才被抓,拘留時間2008.9.3—200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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