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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警示標誌放置距離 影響判決

【大紀元8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當開車發生故障時,在後方放置警示標誌的距離足不足夠非常重要,甚至影響法官判決有罪、無罪的心證!

39歲季姓男子97年11月在國道1號92公里處,因車輛故障暫停在內側車道上,並找來彭姓拖吊業者協助拖吊,雖然兩人有放置三角錐警示,但仍被後方酒駕的蕭姓貨車司機追撞,蕭某傷重不治,一審法官認為2人放置警示距離不足法律規定,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人4個月徒刑,但可緩刑。

不過另一件發生在97年2月2日晚上,李姓拖吊司機在竹東員山路進行車禍事故車輛拖吊作業時,同樣有一名喝醉酒的徐姓男子騎機車自後方撞上,送醫不治,李姓司機被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一審法官認為李某已開設警示燈,並放置距離足夠的三角錐,認為李某沒有過失判處無罪。

新竹市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定」,車輛故障標誌為可反光的紅色中空正等邊三角形,三角形是警告標誌,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狀況、提高警覺,其他的警示裝置如燈光、車輛閃黃燈等只能作為輔助警示。

警方說,速限40公里以下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5到30公尺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40公里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30到100公尺,夜間在高速公路可放置到200公尺,交通擁擠路段,應懸掛於車身後部。而道路施工時應在50公尺外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和燈號,並且派人管制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