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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雙法規定歧異 台中選會促修法

【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2日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選舉權居住期間、違規裁罰等規定不一致,中選會委員會議今天建議內政部儘速提案修法。內政部表示,曾提案修法,會繼續努力。

中選會表示,截至目前為止,總統大選未與其他公職選舉同一天投票,兩法規範不一的問題,在適用上尚無重大窒礙,但未來總統大選若與其他公職選舉同一天投票,勢必產生適用上困擾。

中選會初步檢視,發現兩法歧異規定約19條,其中應一致規範者有13條,如果不修正,將產生執行窒礙的有選舉權居住期間、消極資格範圍、各級政府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活動的禁止規定、廣電事業政論節目的處理、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的裁罰。

以選舉權居住期間為例,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要在該選舉區連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有投票權;但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卻規定,要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中選會表示,這些歧異規定將影響選舉人名冊的編造、消極資格限制條件的明確性、選舉活動規範與裁罰程序的一致性,為了選務平順及保障擬參選人權益,建議內政部儘速提案修正。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對此表示,內政部與中選會觀點一致,過去曾提案修法,但牽涉立法院審議進度,至今未完成修法,內政部會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