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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胎及罹癌門診 可請無薪假

【大紀元5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7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日前公告,自昨天開始,勞工經醫師證明須安胎或罹癌必須返門診治療,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期間不給予薪資。

勞委會上午舉行「職場友善,媽媽心安」記者會,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修正後的「勞工請假規則」已在昨天生效,今後勞工只要醫生診斷有必要安胎、罹癌回診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 年期間請假合計不得超過1年。

鑑於懷孕勞工安胎多在家中休養,罹癌勞工因醫學進步,要經常性回診,不必住院治療,卻因此不符請假規則住院規定,1年最多30天的普通傷病假又顯然不夠用,勞委會因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即日起可申請。

王如玄表示,若雇主不准勞工申請安胎假或罹癌門診假,依法可罰新台幣6000元到6萬元罰款;因此解雇,可罰10萬元到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