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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工程糾紛可強制仲裁

【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5日電)為改善工程履約爭議造成工程牛步化的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營造業法修正草案,增列強制仲裁的規定;調解不成時,契約當事人得提付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

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在提案中指出,政府為振興國內經濟,提列許多重大工程;但遇有紛爭時,若無法迅速解決工程爭議,承包商可能面臨被迫停工或無法繼續施作,造成工程進度延宕。除了不利國家公共建設,更讓國內眾多營造廠、承包商出現資金危機、關廠、倒閉甚至勞資糾紛等問題。

張嘉郡說,政府各部門資源有限,負責調解工程糾紛的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怠惰嚴重,遇到工程糾紛,往往不願協調,或協調不成時就叫廠商提告;在廠商求助無門,且政府大多數機構都不願意仲裁的情形下,廠商希望有強有力的糾紛仲裁平台,否則工程牛步化,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表示,單單去年1年各單位提給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的案件中,調解不成功者逾4成。例如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一項新台幣7000多萬元的工程案,因為鐵工局與廠商有糾紛,案件到工程會調解不成,最後告上法院,造成工程延宕多時。

初審通過條文對於公共工程及一般工程承攬契約爭議處理方式,增列強制仲裁的規定,包括契約當事人向依法設置的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或他方拒絕時,提付仲裁;工程採購契約約定組成協調委員會,協調履約爭議,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以及契約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為避免契約當事人規避仲裁,初審條文也規定,只要經契約當事人一方提出上列任1項處理方式,另一方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