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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外移企業總部在台可入公會

【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4日電)因應產業全球化佈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工業團體法,規定只要企業取得經濟部證明營業總部設在台灣等條件,即使企業外移他處,都可以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在全球佈局、兩岸經貿發展的趨勢下,現行法規卻限制工廠外移、但營運總部設在台灣的廠商不能加入公會,不能納入工業團體,導致公會運作發生困難,造成產業空洞化的問題,也不利廠商交流營運經驗。

現行條文規定,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的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工會為會員。

初審通過條文增列,只要是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的營運總部證明文件、經核准設立研發中心、經核准或備查對外投資,以及經申報或許可對大陸地區投資的企業,得加入該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此外,無盟立委顏清標提案建議修改商業團體法指出,國內商業團體公會如果要成立全國聯合會,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設立;但現行國家疆域版圖已經不及於中國大陸,法律中規定的固定數額不合現狀,應予以修正。

現行條文規定,全國有7個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該業全國同業公會聯合會。初審通過條文修改為有3個以上省(市)成立者即可合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