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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鄰居遺囑謀財 婦判5年

【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5日電)陳姓婦人被控為圖謀鄰居財產,趁鄰居病危時,偽造遺囑、本票,在被害人死後向法院請求管理死者遺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偽造文書等罪,判刑陳婦5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住在基隆市安樂路的林姓婦人,民國97年間因車禍受傷,引發蜂窩性組織炎,截肢插管治療時,鄰居陳姓婦人見林婦病危、獨居、且經濟狀況富裕,因而藉機偽造林婦遺囑,指定自己為遺囑執行人。

判決指出,偽造的遺囑中,將新台幣300萬元、住處房產及汽車均指定餽贈給陳婦,並委託陳婦提存400萬元建立銀行信託,每個月固定匯款2萬元給林婦姪子、姪女,其他的款項與土地則由林婦胞妹繼承。

此外,陳婦並偽造林婦簽名、盜用林婦印章簽發600萬元本票,將林婦的土地、房屋權狀、遺囑及本票裝進牛皮紙袋,在林婦97年7月過世後,向林婦胞妹佯稱,生前受託保存遺囑,要求在律師見證下,啟封遺囑。

判決指出,死者胞妹不願採信,陳婦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但因遺囑不合法律規定遭撤回後,陳婦仍不死心,拿偽造的本票向死者胞妹及家屬要求給付現金,引起死者家屬懷疑,提起告訴。

法院一審時,以偽造文書等罪判刑陳姓婦人5年。陳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審酌遺囑全以電腦打字,雖文末有死者簽名,但經鑑定筆跡並非死者本人所簽;此外,遺囑、本票上的指紋也與死者不符。

合議庭認為,被告偽造死者遺囑,行徑惡劣、侵害死者合法繼承人權益甚大,仍判刑她5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