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集

存中劍:雄獅集(三):法律‧君主‧權力

【大紀元1月26日訊】法律的性質究竟是什麼?關於這一問題的重大分歧形成了法學界的兩大流派,彼此之間的爭執也貫穿了兩個千年。古希臘大哲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而羅馬帝國的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君王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

認同亞里斯多德的觀點,贊成法律是基於理性的偉大人物有13世紀法學家阿奎那,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以及著名的「獨立宣言」的起草者傑斐遜。阿奎那認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是統治者為了臣民的共同利益頒布的。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有一種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每個人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洛克的法學觀點在「獨立宣言」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而認同烏爾比安的觀點,贊成法律是基於意志的名人有英國哲學家霍布斯以及晚近的美國法學家霍爾姆斯。霍布斯認為,法律是一種命令-這種命令是一種意志的表現,而非推論的表現。他說:「所有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其權威和效力都是從君主的意志中得來的。」這一派認為法律無需考慮公眾利益,法律服務於君主,獨裁者或執政黨,服務於那些最有權勢者。法律也無需基於理性,它是由君主的意志或任何有權勢的人所強加的法則。

時至今日,對法律性質的認識依然涇渭分明。一般民主政體大多認同法律基於理性,而專制政體則無不宣揚法律基於意志。

西方人的思想往往喜歡區分和對立,而中國傳統文化則更傾向於和諧與統一。就法律的性質而言,究竟法律是基於理性還是基於意志,兩千年來西方的思想界,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然而為什麼就一定要將理性和意志區分,對立呢?即使是率先主張法律基於君王意志的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也認為法律與完善的公道和正義是相似的,公道和正義是法律的目地,並且是它的準繩。

法律本應是正義的體現,關於這一點,亞里斯多德和烏爾比安的看法並無分歧。既然法律本應是正義的體現,那麼理性和意志為何不能在正義的基點上形成統一呢?

「理性」一詞在希臘語中為商標,商標同時還具有宇宙法則、理念、神諭等多重意義。可見在古希臘人的觀念中,人的理性是宇宙法則在人間的顯現,是和神諭契合的,是神的理念在人類內心世界的投映。在商標一詞中,理性,理念和宇宙法則是統一的,也可說是三位一體。

「三位一體」本是一個神學的概念,不僅西方宗教有明確的三位一體之說,即使在東方,佛教的「三身」和道教的「三清」,也類似於三位一體之說。

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曾經提到三位一體,他說:「作為很高的神來講,有三位一體。三位一體在不同層次有不同的概念,不同的認識。在有形的很高層次,三位一體就是真身,真神,思想,這麼三位一體。」

他還說過,「龐大的天體是由宇宙真,善,忍特性所成,大法的傳出是他給宇宙中生命們先天歷史特性的再現。大法是圓容的,真,善,忍三個字分開來,同樣具足真,善,忍的特性,因為物質是由微觀物質組成,而微觀物質又是由更微觀物質組成,直至窮盡。那麼真也是真,善,忍構成的,善也是真,善,忍構成的,忍同樣是真,善,忍構成的。」

在我看來,神的三位一體是真善忍宇宙特性在那一層次中生命這一面的表現。在這個龐大的天體中,真,善,忍宇宙特性無所不在,而且在不同層次,不同的方面有不同的表現。在哲學方面,表現為理性,理念和宇宙法則的三位一體。在世間政治方面,則表現為法律,君主和權力三位一體,這一表現在古代呈金字塔形的封建社會結構中尤其明顯。即使是現代社會,從聯邦,各州到各市,每一層都具備相應的法律,領導機構和權力,這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人類社會的政治。

當然,現代政治和古代政治表現不同,君主被三個平級的領導機構所取代,王權也被拆解分立,形成彼此牽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之所以如此,還是因為君主的意志偏離正義,偏離真,善,忍宇宙大法所致。君主的意志偏離正義越遠,君主的權力所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歷史上隨著人類整體道德的下滑,君主的意志偏離正義之後,王權對社會和民眾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作為對應之道,民主選舉和三權分立的政治模式有效避免了偏離正義的君主意志和王權對民眾的傷害,奠定了現代社會的基礎。

事實上無論是法律,政府還是權力都是為了維護正義,維護真,善,忍宇宙大法在這一層的法理而存在的,因為真,善,忍宇宙大法的存在就是眾生萬物和諧有序,繁榮昌盛的最根本保障。因此任何對宇宙大法的破壞都是宇宙本身的破壞,是對宇宙無量眾生的犯罪,是決不能容忍,決不能姑息的。任何法律,任何政府,任何權力,任何個人,只要是破壞宇宙大法的就必將被歷史所淘汰!

好生看著吧,當今中國大陸正在發生的這一切,就是迫害真,善,忍宇宙大法的中共邪黨,人渣敗類和邪惡政權被歷史徹底淘汰的過程。

2010年1月7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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