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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者如何保護自己

【大紀元1月26日訊】最近常有客戶到我們律師事務所來諮詢房屋買賣的糾紛案,其實這些客人在房屋買賣中發生的很多問題,都是可以避免的。但他們由於缺乏基本的合同法知識,輕信了賣方的話,給自己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等問題發生了再來諮詢律師,能挽回的可能性已經太小了。

在購房談判直到房屋過戶這個漫長的過程中,買方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因為賣方沒有義務幫助買方買到一個質量優等,價格便宜的房子。買方如果沒有利用專業人員(包括地產經紀人,地產律師)來幫助自己,因缺乏經驗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得到賠償的。英文有個名詞caveat emptor,原文的意思是貨物出門概不退還, 意思是買主要自行當心, 在法律上它的意義是法院對那些無知的,不使用應該的謹慎的態度來保護自己的買主不予保護。許多客人聽到我解釋這條法律基本精神後往往後悔不已,怪自己沒有事先請專家為自己閱讀合同讓自己真正理解合同,或請專家仔細檢查房子,省了小錢,丟了大錢,懊惱不已。

  

我還是想通過一個小案例來闡述這條法律的精神。一個客人簽署了買賣合同,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簽字後十日內,買方有對房子進行全面檢查的權利,然後還可以針對檢查的結果,向賣方提出修改意見,如果檢查後發現房子有大問題,而賣方又不同意修補,買方可以在合同規定日內終止合同。賣方告訴買方房子沒有大問題,可以不必著急,買方可以在他方便的時候再去檢查,等買方出了一趟差回來後已經過了合同要求的「十日」期限,而買方檢查房子後對檢查結果不是很滿意,向賣方提出要求要對房子的問題進行修補,賣方卻一口拒絕,並告知買方因為他沒有在合同規定期內完成檢查,買方喪失了終止合同的權利。買方非常生氣,來諮詢我,說賣方明明告訴他不用著急,現在又用合同來壓他,要告賣方欺騙。我很坦率地告訴這個客人,他的要求沒有法院會同情並給予保護。因為,第一,賣方給予的只是口頭安慰的話,並沒有付諸於文字,這最多只是一個不表達賣方真實意願的言辭,不構成可被訴訟的欺騙。如果買方要保護自己,必須將合同中規定的「十日」改成「二十」甚至是「三十」日,給自己足夠的時間去完成檢查的任務,通過書面文字來保護自己,而不是輕信賣方的「好話」。另外,賣方說的「房子沒有大問題」也不構成欺騙,因為這只是他個人意見的陳述,不是法律要求的「有意的」隱埋實情。在法律上個人意見(statement of opinion)和歪曲事實(misrepresentation of fact)是有不同的法律後果的。意見可以因人不同,因為每個人的看法不同,不會因為有的人的意見是誇大其詞而被法律懲罰。有的人好高騖遠,有的人謹小慎微,他們的意見會不一樣,甚至差別很大。事實卻只有一個,如果房子明明漏水,賣方卻在合同附屬說明文件中說房子從不漏水,這就屬於隱埋實情,是可以由法院來懲罰的。所以買方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如果不懂就請專業人士幫你弄懂。不要以「我不懂英文」, 或「我不懂法律」 所以「不知道自己簽的是甚麼」來給自己的不理解合同,甚至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找藉口,一個不懂得合法地保護自己的人是沒有法律會保護他的。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劉念慶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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