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消息

張家口市郵政局聯合地方執法濫抓無辜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10日訊】 張家口市郵政局依照地方法規對民營企業執法,這里賣報我專營,你要進來我就抓。

據新浪財經報道﹐7月2日晚22:00前后,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職工任向兵被強行帶到市郵政局三樓的一間辦公室里進行盤問,直至凌晨2時30分才將其送回。期間,郵局方面不許任通知家屬及單位領導,時間長達4個半小時。

次日下午,陽光報業負責人郭東生及律師崔慶丰前往市郵政局,對郵局的上述行為提出抗議,并決定于近日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罪名起訴市郵政局。

郭東生問:“誰賦予了郵局這樣的權力?郵局什么時候變成了公安局?”

這陣勢只在電影里看過

“想起來就后怕,現在心里還發慌。”事情過去14個小時后,任向兵心有余悸地向記者敘述了那晚的可怕經歷。

“7月3日晚10時,我一個人在單位值班,來了一輛依維柯,我以為是拉貨的車到了,就迎了出去。來人說貨在車廂里,等我到了車門口,后面的人就把我往車里推,我回手扒拉了一下,那人說:“別動手,警察在這儿你還敢反抗?”我回身一看旁邊站著兩個穿警服的人,就沒敢下車,只對他們說房子門沒鎖,丟了東西怎么辦?他們說那你去鎖門吧。我下車后他們也進了屋,并到處翻,在桌子下找到几個郵袋拿走了,隨后又把我架到一輛桑塔納上。這時我要求打個電話或留個條,他們不同意。

“他們一共來了七八個人。見一人手里拿著手銬,我挺害怕,就說你們這么一大伙人,我又不跑,干嗎拿銬子。一個人用手電筒指著我的鼻子追問:誰銬你了?另一個人則說:‘這年頭不銬你就不錯了,還瞎嚷嚷啥。’“到了郵局,兩個警察不見了。我要給家里打電話,他們不讓。我說我只是打工的,有什么事儿找領導吧,他們說只問你一些問題,問完就讓你回去。

“到郵局后只有一個叫馬占穩的給我看了一下證件,但審我的是另外兩個人,而且在抓我時沒有任何人給我看他們的證件。十一點多,投遞員到公司拿報紙找不到我,給我手机打電話,但郵局的人不讓我說我在郵局,我只好對他說今晚報紙沒來。

“凌晨2:30時,他們讓我在一份詢問筆錄上簽字后,才把我送回單位。

“來人什么都不問,上來就把人架走,這陣勢我只在電影里看過。”

7月2日發生的事件,使陽光報業与張家口市郵政局歷時兩年的糾紛進一步升級。此前,陽光報業訴市郵政局非法行政,當地法院已于6月1日正式立案并將于近日開庭。

其實,張家口市郵政局自打陽光報業成立的那天起,就沒有停止過對它的各种各樣的“執法”。据陽光報業不完全統計,各种檢查、執法已達130人次之多。7月2日夜的檢查只是眾多檢查中的一次。

記者目睹的一場爭論

7月3日下午,記者在張家口市郵政局行管科,見到科長王可。由于頭天晚上的“執法”行動及次日上午要給領導寫匯報材料,他看上去很疲勞。

王可告訴記者,這次行動事出有因,因為郵政局与陽光報業之間的瓜葛由來已久。最近,郵政局一直在關注陽光報業的進貨渠道,查到了線索后赶緊檢查了他們的進貨車輛及經營場所,同時也對當事人進行了盤查并扣留了郵袋。并稱是一次与公安系統的聯合執法行動,執法依据是河北省政府出台的郵政管理規定。

正談著,陽光報業負責人郭東生及代理律師進來,隨后他們之間展開了一場看上去都很心平气和但句句較勁儿的辯論。

律師:郵政局無權將任何公民強行帶到本單位,并限制其行動自由及通訊自由,昨晚的行動屬于非法拘禁他人。郵政局的行為程序也不合法。郵局到陽光報業檢查、將陽光報業的員工帶到郵政局,未出示有效證件;同時,扣押郵袋等物品也未開清單或通知。法律不禁止公民或企業异地購物,也包括郵發報刊。陽光報業在零售期間從未使用過郵局的郵袋。

王可:此次行動不是針對陽光報業的,我們与陽光報業的矛盾已進入司法程序。這次的行動純粹是在規范我們行業內部的違規經營行為。從郵政企業內部的規定來說是不允許跨界經營的。而北京延慶郵局跨地區經營,是違反了行業規定的。這次行動就是為了取證,以便日后查處,這完全是我們郵政內部自己的事。

郭東生:你們內部怎么整頓我無權過問,但企業內部的管理不能以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侵害憲法授予他人的權力為代价。

任向兵:當時我還光著膀子呢,就要把我架走。

郭東生:《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确規定,任何政府机關不得限制商品在异地間流動。難道我一定得在張家口郵局買報刊,沒有權力到別處去買報刊嗎?再說,我為什么要舍近求遠你們心里最清楚。當初我們想從張家口郵局訂貨,連押金都交給你們了,但你們為了壟斷報刊發行市場,不賣給我報刊,拒絕我的理由竟然是因為我買的份額太大了。

王可:郵發報刊是郵政企業的專營業務,任何其它非郵政企業或個人不得經營郵發報刊。

郭東生:如果這么說,街面上那些非郵局辦的報攤及批發商不都違反了你們的規定嗎?他們賣的可都是郵發報刊。郵局自己也在違反自己的規定,因為你們与許多非郵政系統的企業或個人簽訂了代理郵發業務,而按你們的說法,郵發報刊只能由郵政企業自己來經營。換句話說,郵局把報刊批發給誰誰就違規了。

王可:按照《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在河北省行政區划內,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是郵政企業專營業務,我們是按照這一規定管理郵發報刊市場的。

你們為什么只在市區發行報刊,不到邊遠山區去發行報刊呢?好發的地區你們做了,那些邊遠地區、賠錢地區留給郵政企業,郵政企業怎么辦?

郭東生:如果你們把政府的補貼給我并委托我經營,假如我的服務沒有你們好,我任打任罰。

雙方爭論的話題帶著火藥味越走越遠。這時,郭東生跟王可要了一支煙。王可對記者說,每次爭論郭都跟他要煙抽。像這樣的爭論,他們也記不清有多少次了。

執法者的邏輯

記者詢問此次執法的程序是否合法,王可說郵局是政企合一性質的公益性企業,擔負著市政府賦予的管理當地行政區域內郵政通訊市場和集郵市場秩序的職能,其中包括郵發報刊市場。

依据是市政府授予張家口市郵政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及郵政通信行政執法隊的權力,還特意邀請公安局的同志配合我們聯合執法。

當記者問及這樣的執法隊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權時,王可說郭東生他們也問過這個問題,他知道是有的。(次日早晨,王可打電話告訴記者,他們執法的依据是《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見附錄)。

据了解,執法隊在進入陽光報業檢查時既沒出示“搜查令”,扣押物品時也沒開具物品扣押清單。

7月4日下午,正當記者在陽光報業采訪時,恰巧市郵政局的執法人員前來下達物品暫扣清單。郭東生認為清單与事實不符拒絕簽字,執法人員很不愉快:我們是執法的,你不明白嗎?

陽光報業的代理律師崔慶丰當即表示:該項執法的依据就不合法。

執法人員:別給我們講太深奧的道理。我們有市政府文件,市政府的文件還能不合法嗎?

這是記者听到的最簡單的執法邏輯——我是執法者,難到我會有錯嗎?

對于那兩位一到郵局就消失了的神秘警察,張家口市郵政局稱,是他們邀請來聯合執法的。几經周折,記者找到了這兩位警察所在單位——張家口市河東公安分局馬路東派出所。

所長与指導員熱情接待了記者,但否認了聯合執法之說。他們說:郵局的事我們也不了解。后來郵局的人拿來了三份文件,其中有市政府成立“郵政通信執法隊”的文件,就讓他們找局領導。在郵政局的領導与公安分局的領導協商后,分局領導同意協助他們執法。這樣到了8點多,我們才派了兩個人。

為了搞清市政府是否有權成立“郵政通信管理執法隊”,以及是否授權該隊如此執法,記者來到了張家口市市政府。辦公室讓記者与工業科的人聯系,工業科的人稱,負責該“隊”的方副秘書長在開會,讓我們第二天再聯系。第二天,方副秘書長又到某縣去了。到記者發稿時,已經過去5天了,工業科的同志說方還在開會,聯系不上。

民企叫板郵政

張家口市郵政局為何跟一個小小的民營報刊零售企業過不去呢?

1999年8月31日,經張家口市工商部門、新聞出版局批准,注冊成立了專門從事報刊、圖書零售投遞業務的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9月15日正式對外營業。該公司共有六個股東,房子外面的牆上寫著:百种期刊,上門征訂;投遞到戶,不怕樓高。這一做法,与郵局一貫的服務方式形成了鮮明的反差。由于采取优質靈活的服務,用戶迅速增加到一万多,占有了該市報刊市場近3%的份額。

1999年12月13日,張家口市郵政局在《張家口日報》上發表聲明:近期,在我市發現以“某某報業”為名擅自進行郵發報刊征訂活動,破坏了郵發報刊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是一种嚴重違法侵權行為,云云。自此,陽光報業,這個注冊資金只有15万元的民營企業与張家口市郵政局就“郵發報刊的證訂、發行到底能不能由非郵政企業經營”的問題,開始了艱難的抗爭。

12月16日,市郵政局聯合市工商局經檢大隊,以市政府郵政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的名義前往陽光報業執法檢查,認為陽光報業超范圍經營。

郭東生說:“當時我不服,問他們什么是零售,他們說零售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回去后我查了辭海,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他們又說我是非法征訂,我問他們什么是征訂,他們說征訂是指令性的,就像征兵;我告訴他們我是征求用戶訂報,和他們不是一回事儿。就這樣,我們從最基本的概念爭起,一直爭到什么是壟斷、什么是非法行政,甚至還爭論到了河北省政府出台的郵政管理規定是否合法這樣高深的問題。當然,一路爭下來,對他們沒什么影響,他們是政府机构,吃皇糧,我們這樣的小企業就慘了。”

12月21日,陽光報業委托河北大任律師事務所在《張家口日報》發表聲明,針對郵政局的指責,澄清陽光報業的合法身份、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

此后兩個多月的時間里,陽光報業与郵政局進行了多次交涉,最后雙方就《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等對郵政企業經營報刊發行的相關規定達成共識,即:上述三法規均未賦予郵政企業報刊發行的專營權。2000年2月21日,經過三次談判,市郵政局表示出合作意向,同意向陽光報業供貨,并表示陽光報業不是不可以經營郵發報刊,但應納入郵政部門的統一管理下進行,納入當地政府的管理。

行政規定封住了所有通道

同年4月底,郵政局領導拿出了代辦郵發報刊協議書,要郭東生簽字,并說:“小郭呀,這可是你最后的机會了,省里馬上要出台郵政管理規定,可能對你們很不利呀。”由于對合同中的許多細節持不同意見,郭東生沒有簽字。

2000年9月4日,河北省政府頒布了《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郭東生說,《規定》出台后,郵局來得更勤了。11月22日,市郵政局責令我們停止征訂郵發報刊,對已征訂的做退訂處理或全部移交給郵政局。12月28日,14名執法人員光臨使得陽光報業那本不寬敞的辦公場所顯得狹小不堪,執法隊要求陽光報業在3天內上繳全部客戶資料,而這些資料對于報刊發行公司來說,是極其重要的商業秘密。

2001年1月1日,陽光報業向市郵政局遞交了客戶資料。4月19日,市郵政局應陽光報業的要求舉行了“陽光報業違規征訂郵發報刊听證會”。据陽光報業的代理律師稱,听證會是由郵政局派人主持的,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并且沒有做出完整的听證會記錄。

4月26日,郵政局送達了對陽光報業的行政處罰書,罰款2万多元。因此,才引起了本文開始提到的行政訴訟。

就在法院即將開庭之時,又發生了7月2日郵政局到陽光報業“帶人取證”的事件。

郵政局的“苦衷”

日前,針對社會輿論對信件和包裹速遞業務郵政專營權的种种疑問,國家郵政局有關人士提出了三點理由,概要如下:

第一,信件的內容,含有個人隱私,有的還涉及國家安全,如果信件傳遞實行放開競爭,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都無法落實,人民的通信權利得不到保障,國家安全也將受到嚴重損害。

第二,郵政承擔信件寄遞服務,以連通全國、覆蓋城鄉的龐大實物運遞网作為物質基礎。為了降低成本,除信件業務外,國家還賦予郵政報刊發行、物品運送、貨幣流通等任務,擴大郵政經營規模,分攤實物運遞网的固定成本,自我消化部分政策性虧損。

第三,信件寄遞的郵政專營可以保證普遍服務,因為各地區之間的實際成本差別很大,如果放開競爭,必然出現有利潤地區有人干、無利潤地區無人干的局面,廣大農村及邊遠地區就沒人去送信了。

但這些說法遭到更強烈的質疑,著名經濟學家周其仁更稱:“這三點理由,沒有一點可以成立。”

對于郵發報刊及快遞業務也由郵政局專營,主要是彌補郵政從事的信函郵遞這一社會普遍性服務業務的虧損,一位資深的“老郵政”給記者算了如下一筆賬。

目前信函的資費是每20克0.8元(外阜,以下均指),印刷品的資費是每100克0.6元,每100克印刷品折成信函的資費是4元,顯然,郵遞印刷品比信函還虧,而處理信函与處理印刷品的程序沒有太大區別,只是時間上晚一天。

郵發報刊的收費標准是報刊定价的25%—40%,党報的資費一般不得超過25%。以這一標准為例,8開16版的報紙,如果定价為0.8元,按200克計,郵發資費每份0.825%=0.2元;按印刷品收費,應為1.2元;如按信函收費,應收取8元錢。

這樣一比較,信函郵遞的經濟效益遠高于報刊發行,以報刊郵發專營彌補信函虧損之說就不知是怎么來的了。

小民的心里

郭東生說:“我不想把事態擴大,只想正正經經地做點事。但郵政局就是想通過罰款、停業的手段迫我退出報刊發行市場,但缺少法律依据,怕他們在法庭上失敗,就轉而不惜利用違法的手段強行取得所謂的證据,通過郵政系統內部的行政手段,逼迫所有的郵局不賣給我報刊,卡斷我的進貨渠道。這一招比罰款還厲害。”

“我從張家口郵局購買報刊,他們不賣給我,說是郵發報刊專營;我從別的郵局購貨,他們又說是郵局跨地區經營;里外里就是要赶我‘出局’。張家口市的報刊發行,只能由他們一家來經營,還打著普遍性服務的旗號,不知道這是哪家子的市場經濟。”

臨結束采訪時,郭東生小聲對記者說:“与具有政府職能的郵政局抗爭,十有八九我會成為‘烈士’。要么是陽光報業出生得太早了,要么是郵政改革太落后了。不管怎么樣,即使最后只剩下我一個,我也要爭到底。”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存在違法內容

【記者于穎北京9日報道】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應松年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河北省于去年9月份出台的郵政管理規定中,存在明顯的違反國家大法的內容。

据了解,《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第四章第(五)項的內容是,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是郵政企業的專營業務。應教授認為,這項內容与上位法相沖突,違反了《郵政法》及《郵政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他說,《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均不禁止非郵政企業經營郵發報刊業務,對于上位法不禁止的行為,下位法(包括地方行政規章)無權禁止。

同時,該項內容也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河北省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中的第十二條相沖突,因此是無效的。

《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中另一處不合法的內容是第四十三條的第二款。該款的內容是,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的規定,擅自經營郵政企業其他專營業務的,由郵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應教授說,《郵政法》及《郵政法實施細則》不僅對非郵政企業經營郵發報刊業務不禁止,對經營該業務的企業也不處罰。根据《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無權設定對該行為的處罰。

事實上,報刊發行是受《出版管理條例》約束的,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管理。如果企業在報刊發行方面超范圍經營或有其它違法行為,應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處罰,郵政局無根本無權處罰。

据郵政系統內部的一位人士透露,《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是目前國內惟一一個規定了郵發報刊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地方政府規章。在一位朋友的指點下記者才注意到,《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是于2000年9月4日發布實施的,而省長鈕茂生的簽字時間卻是9月25日。

附錄:《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條: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文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的銷售和集郵品的制作;

(三)郵政編碼簿(圖集)和其他形式郵政編碼資料的編印、發行;

(四)集郵證卡等用于郵政業務的有价證卡的制作、發行和銷售;

(五)郵發報刊的證訂、發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九條:郵政執法人員在對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二)進入涉嫌違法經營郵政業務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查閱或者复制与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關的文件、單据憑證、賬簿和其他資料;

(四)檢查或者收集与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關的物品;

(五)依法登記保存證据。

郵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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