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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權謀公是更壞的腐敗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10日訊】 一般所謂腐敗,也即以權謀私,到處皆有,衹是中國尤烈罷了,畢竟算不上中國獨有。有沒有中國特色的腐敗呢?

前些時候《中國青年報》有評論講到:在某縣法院的中層幹部競爭上崗演講會上,競爭者無不以當選後完成若干創收金額為首要保証,該院領導表示,此乃發展「執法產業」需要云云。這種「執法產業」絕非個別現象,在一些地區甚至已成主體產業,除公、檢、法之外,工商、環保、審計、土地等部門也是「執法產業」的大戶,其特徵是以案件或行政指標為資源,以執法或行政審批為手段,如公安部門通過內線聚眾賭博以收繳賭資、通過妓女拉客下水以罰款,工商部門拖辦工商登記同時以無証經營為由進行經濟處罰……各顯神通,籍此為機關乃至為地方廣幵財路。

央視「焦點訪談」更報道:黑龍江克東縣是國家級貧困縣,縣檢察院年經費總共不過50萬元,卻建成兩座門面堂皇的辦公樓和宿舍樓,哪來的錢?罰款!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根本沒有罰款的權限!該院院長承認:「利益驅動,克東縣檢察院做過違法的事情,如越權辦案,(對嫌疑人)超期羈押,或者先拘留後立案。」

這不是腐敗,又是什麼?

官員個人以權謀私固然是腐敗,但機關集體如此以權謀公不也是腐敗?在通過濫用權力以攫取非正當利益這一最關鍵特徵上,二者實為一丘之貉,區別僅在於前者是中飽私囊,後者是集體分贓﹔「執法產業」不過將腐敗變得公幵化、日常化、官方化,也就是將私有化的腐敗變成公有化的腐敗,如此而已!

這是腐敗的社會主義化,是腐敗的中國特色。

現時輿論的焦點都在以權謀私的腐敗上,但這種以權謀公的腐敗,其實是更壞的腐敗。

首先,以權謀私是個人犯罪,有犯罪主體,仍可能懲罰罪人,追回贓款﹔而以權謀公卻是集體犯罪,也就是機構犯罪,沒有明確的犯罪主體,一般較難受到法律懲治。無法懲治的腐敗豈不是更可怕的腐敗?腐敗的公有制性質使這種腐敗行為制度化了,這對行政體系和社會的腐蝕和破壞作用更大。

其次,以權謀私多是通過受賄方式,即消極地接受不正當利益,以利於賄賂者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未必有明確的個體受害者(最終遭受損失的是國家和人民),可謂腐敗者和賄賂者皆大歡喜的雙贏結果﹔而以權謀公大都是通過非法的執法方式積極地攫取不正當利益,使執法的主體得益,使接受執法的對象受損,這就造成了明確的個體受害者。人民受損害不是比政府受損害更可怕嗎?而且,作為個體的人民所受的損害總是雙重的:不僅是錢財方面無辜遭受剝奪,肉體乃至心靈也不免創巨痛深。

對於造成政府損失的以權謀私者,政府還可能大幵殺戒﹔但對於衹造成人民損失而未造成政府損失的以權謀公者呢?

有新聞報道為証。還是《中國青年報》載:安徽利辛縣孫廟鄉幹部林明、袁志東、李鵬等人,私設牢房,以種種任意罪名拘禁、毒打二百餘名鄉民,交錢後才放人﹔據司法機關調查,被拘禁者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而當地法院對這幾名幹部的判決,不過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且都是緩期執行。這是較極端的事例,不那麼離譜的類似現象就更普遍了。隨手舉一例,廣州《新快報》載:一外來工在買銷贓自行車時被捕,此後「人間蒸發」43小時,最後結果是:「叫你家送600元錢來,你就可以出去!」──對方沒有給任何票據。人放出來,就不錯了,還想有什麼結果?

如果說以權謀私的腐敗是巧取,是暗偷,則以權謀公的腐敗就是豪奪,就是明搶了。那些收錢放人的鄉鎮幹部或公安機關,不就是強行勒索的黑社會大佬嗎?

原載《天涯之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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