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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魔李智亮一審被判死刑

【大紀元3月9日訊】卅三歲男子李智亮兩年內連續犯下十四件強劫、強奸等重大刑案,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后,合議庭認為李某強奸被害人時,或強迫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在旁觀看,或拍攝裸照,犯行令人發指,有与社會永久隔离的必要。九日依懲治盜匪條例的強劫強制性交罪判處李智亮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据雅虎中文网報道,懲治盜匪條例的強劫強制性交罪,雖然是唯一死刑罪,但司法實務界一般審判時,只要未凌虐被害人,通常都會引用刑法五十九條予以減刑。本案被告李智亮會被判死刑,因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逞一己的私欲,卻造成被害人身体和心靈難以彌補的創傷。尤其強迫被害人子女在旁觀看其作案的行徑,最不可原諒,所以依法定刑度判處死刑。

在押的李智亮有酗酒習慣,從八十五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止,先后在台北縣的樹林、三峽、淡水、板橋、土城、鶯歌等地,以及台北市內湖區、基隆市七堵區,尋找家庭理發店、美容院或美容護膚店,佯裝消費客人,然后伺机行搶被害女子的財物。遇有姿色者,再加以劫色,前后犯下十件強劫案和四件強奸案。其中有兩案,一件逼迫被害人子女在旁觀看;一件則強拍被害人裸照。案經基隆警方循線逮捕李某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