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的自由要求人们结成伙伴关系(partnership)。联邦的自由意味着任何单边强加的规则和义务的做法都违背宪约精神,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真正的联邦自由要求人们以伙伴关系结成宪约、获得自由,这种关系完全不同于君臣关系或上下关系结成的政治秩序。联邦的自由可以防止无政府的灾难和个人自由的泛滥。
在独立的争爆发前一年的1774年,麻塞诸塞英总督的办公桌上,出现了一份申诉书。在托玛斯•盖奇漫长的总督生涯中,他接受过不少申诉,可是这一份却大大地出乎他的意料之外。因为这是一份代表着一群黑奴向英国皇家总督提出的申诉书。他惊奇地发现,在这份申诉书中,这些黑人从人性的原则。基督教的道义出发,甚至从当时的法律中寻找依据,不仅动之以情而且逻辑清楚地推理,得出无可抗辩的要求:他们要求恢复他们和孩子被剥夺的“生而自由”的天赋权利。
生命可以被剥夺,但是装着崇高信仰和思想的头颅不可以被亵渎,也不可能死去。这种尊严是普遍意义的,是属于人类,信任是法律的基础。最早使用约定一词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约法最早是指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在中国,由于没西方宗教中的上帝,圣约的宗教意涵相对薄弱,但是“盟”背后的神的身影和道德约束力丝毫没有削弱。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规则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盟书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约束力。作为公民权利的历史,不论是东方西方都有类似的宗教与道德基础,都有圣约的影子。而只有当盟誓转化为宪法时,公民权利才有可能生长。但是,宗教是无力的力量,圣约式的盟约被不择手段的强力践踏得无影无踪。所以,在中国公民权利无法保障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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