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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晉用身心障礙者獎金應依發生年度報稅

【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七日電)由於現行稅法規定,晉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收入,需依權責發生制,計入發生年度收入申報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一家上市櫃公司因為不熟悉稅法規定,導致仍遭罰漏稅金額一倍的罰鍰。

國稅局表示,這家轄區內的公開發行公司,在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列報晉用身心障礙者所獲政府獎勵金新台幣12萬餘元,但經國稅局查核,這家公司短漏報台南市政府另外給付的下半年晉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收入29萬餘元,於是核定漏報非營業收入29萬餘元,並依規定按短漏報稅額,處1倍罰鍰。

雖然這家公司不服,主張市政府雖於年底前來函通知補助,但截至12月底,仍未收到支票,推估有跨年度可能,且會影響年度帳務結算,加上性質為補助款其他收入,在未正式收受款項前,恐生變數,基於會計上保守穩健原則,應於實際收到款項時入帳,是考量周全,無蓄意漏報收入,並提出相關數據證明。

不過,這個案子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最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結果還是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表示,法院判決認為規定相當清楚,雖然這家公司並非蓄意,但仍有過失,所以還是需要處罰。國稅局也提醒相關營利事業,應注意同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