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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建议修法 建立中小学教师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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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7日电)台湾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完成报告指出,针对高中以下学校教师评鉴机制缺乏法源依据,推动困难,建议修正教师法,明订教师有接受评鉴义务,并增订“教师评鉴”专章。

法制局“建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鉴制度之探讨”报告指出,台湾除大学教师依据大学法第21条实施评鉴外,高中以下学校教师因法未明订,欠缺全面实施依据,目前中小学校教师评鉴仍采由学校自愿申请办理及学校教师自愿参加的方式办理,不具强制性。

报告指出,中小学校教师评鉴政策经10年意见折冲及3年试办期,应尽早向法制化历程迈进,以达全面实施目标,建议修正教师法,增列实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鉴相关规定,增列教师有接受评鉴的义务。

报告也建议,增订“教师评鉴”专章,明订教师评鉴办理依据及目的、评鉴结果处理及运用,以及订定评鉴办法应依循民主参与程序等。

报告指出,教师评鉴应分阶段实施,初期阶段以教师专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让教师了解自己教学得失,并设法改进;后期阶段,待教师对专业评鉴接受度提高,再将专业评鉴与绩效评鉴相结合。

报告也指出,在建构教师评鉴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教师的沟通与宣导,既可了解教师需求,也可适时厘清及纾解教师疑虑,减轻教师抗拒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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