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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立贿选案 更一审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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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 4日电)前台东县长、台东县政府咨询委员会副主委吴俊立贿选案,花莲高分院更一审维持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6年,吴俊立目前人在中国无法取得联系。

2005年台东县长选举时,台东地检署接获 3名民众检举,指当时竞选县长的吴俊立涉透过中国国民党台东县党部以现金贿选。当时检察长宋国业交由邱一伟、许仁嘉、林嘉宏3名检察官侦办,其余检察官全力配合。

投票前 1星期,检方掌握消息,吴俊立将买票钱新台币40万元透过助理送交到国民党台东县党部,检察官发动侦查,在台东县党部查获39万元,以及桩脚名册,根据桩脚名册逐一传讯,总共 72人涉案,追回贿款120万元,10余名桩脚事发后也主动缴回贿款。

检察官的起诉书指出,吴俊立于民国 94年9月间先透过助理将30万元交给国民党台东县党部书记曾文仲;10月间又交给60 万元;11月初再交给30万元,总计120万元,检察官因此求处有期徒刑3年。

这起贿选案,台东地方法院于民国 95年7月31日判处无罪,检察官提起上诉,民国 96年8月31日花莲高分院改判2年6月,吴俊立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更审;花莲高分院今天维持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6年,吴俊立目前人在中国无法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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