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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延期 律师称法院违法要求无罪判决

【大纪元8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采访报导)8月25日,是郭泉“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宣判的法定最后期限日。郭泉的辩护律师郭莲辉前一天收到江苏宿迁法院发出延期再审的通知,他表示法院做出的决定违法,他们已准备好相应的异议书将立即发去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这个决定,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对郭泉案作为公正的无罪判决。

错过庭审期间提出延期要求 律师:违法

就在郭泉案宣判期限到来之际,8月24日,郭莲辉收到法院的延期审理决定书,理由是根据刑诉法165条和最高法院相关解释157条决定,决定本案延期审理。郭莲辉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表示,这个决定书违反法律程序,在法律审理完毕之后,宿迁法院不能提出延期审理要求;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延期审理的建议是应当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现在异议书已经准备好,正准备立即发出去,要求撤销这个决定,并在期限内对郭泉案作为公正的无罪判决。

他解释说,因为郭泉案件8月7日已经开庭审理完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已经终结了,郭泉也做了最后的陈述,审判长也作了当庭宣布:“本案庭审完毕。案情重大,须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择日宣判。”

他进一步说:“根据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都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可以建议延期审理。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案件需要补充侦查重新勘验的、或者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当庭宣判的,只有这三种情况在开庭当中公诉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建议延期审理。最高法院的解释第157条也是这样规定的,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法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他接着说:“所以从这两个规定来看,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是应当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庭审完毕之后,判决之前,检察院是不可以提出延期建议的。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辩护人就对江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8月17日做出的延期审理提出异议书。”

郭莲辉律师还表示,今天是法院审理的截至时间,郭泉案应该是今天或者之前宣判。如果超过今天,法院没有宣判,那么法院就违反了程序,违反法院规定的审理期限。他向法院提出的异议,按规定江苏宿迁中级法院应该在5天内给予答复。

郭泉案延期 高层意见还未下达所致

对于当局延期决定,郭莲辉律师估计,可能是高层还没有下达决定,地方上不敢擅自主张,因此不得不藉用检察院的名义来延期,他说:“法院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这个案子进行宣判。因为中国司法不独立,这个案子是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案件,江苏省是做不了主的,可能要按照最高层意图来处理。现在可能最高层的决定还没有下来,这只是一种分析,因此法庭就不能在期限内做出判决。”

他表示郭泉案是8月17日做出的延期,期限为一个月。在一个月内,如果检察院没有提出法院恢复审理此案,法院应该按人民法院规定对此案做出撤诉处理。

郭泉案的走向有无转机?

针对目前公盟法人许志永、“维吾尔在线”站长、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等三人最近获释,那郭泉案的走向是不是有转机?郭莲辉律师告诉大纪元不排除这种可能。

他认为说郭泉案是因为文章的问题,涉及的是言论自由,而中国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签字国,中国政府有义务履行其条款和义务,保障中国的人权,不能搞文字狱。他说:“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人权。郭泉只是在网上发表民主先声的文章,它毕竟只是思想中的一种东西,一种理念、一种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东西,并没有组织暴力、组织武装来推翻政府、来颠覆政权。”

他还表示,非暴力是无法颠覆国家政权的,郭泉是非暴力的,因此他说:“指控他犯罪,我们认为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所以我们认为郭泉是无罪的。”

现年41岁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郭泉,因积极投身维权活动,撰写大量揭露中共时弊的文章,并多次向胡温写公开信,要求政改结束一党专政的局面而遭到当局的打压。去年11月13日被南京警方绑架,并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至今。8月7日正式审理此案,目前暂无结果。(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