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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创业抢客户 违“竞业禁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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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吴世聪/嘉市报导〕嘉义市蔡姓男子在某公司担任业务专员2年5个月后,自行创业同性质的公司,原公司认为蔡某恶意削价竞争,抢夺客户,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依劳动契约要求70万4000元违约金,法官经查认定,蔡有竞业行为,判给付20万元。

法院调查,蔡姓男子于93年11月到雄仁工业公司担任业务专员,负责产品说明、市场行销及供应商沟通联系等工作。蔡于96年4月离职,同年7月独资开设金展企业社。

被告指限制过当

雄仁公司指出,蔡某离职时,其太太还在该公司担任秘书,蔡自立的公司也从事五金批发及国际贸易业,显是利用原职务之便,获得供应商、客户及进出售价的资料,进行恶意削价竞争,挖走公司客户,造成公司订单锐减,因此依竞业禁止条款要求蔡某给付70万4000元违约金。

蔡某则说,该劳动契约限制宪法上的工作权及生存权,限制过当,他为图温饱,才自创资本额100万元的企业社,没有违反诚信原则,原告是资本总额3000万元的大公司,不应扼杀100万元小企业社的生存权。

法官判赔20万元

法官经查认为,被告知悉原告营业秘密,竞业禁止条款也合理,具约束的效力,如依契约的惩罚性赔偿金,金额高达2235万元,但原告要求70万4000元,因蔡的公司获利不明,还是太高,法官判蔡给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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