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宗教人员I-360及I-485可同时递交

张雪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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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6日讯】移民局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备忘录,公布移民局将实施美国华盛顿州西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关于允许宗教人员同时递交I-360 和I-485申请的命令。上述联邦法院最近受理了一桩集体诉讼案,状告美国移民局不允许宗教人员同时递交I-360和I-485申请有关规定的合法性。上述联邦法院宣布8 C.F.R. 245.2(A)(2)(I)(B)不允许宗教人员同时递交I-360 和I-485申请的有关规定为非法,并指示移民局接受合法同时递交的I-360 和I-485申请。移民局此备忘录就是指示移民局人员执行上述法院令的措施。

类似于I-130(家庭移民申请)和I-140(职业移民申请),I-360是适用于包括宗教人员在内的特殊移民申请。在移民局上述备忘录发布之前几年,移民局不允许宗教人员同时递交I-360和I-485申请而必须在I-360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这样给申请人造成了很大不便,因为不递交I-485申请就无法取得工卡。同时如果申请人没有其他合法身份,那么在等待I-360审理期便无法保持合法身份。

根据移民局上述备忘录,一旦申请人重新递交了以往被移民局拒绝接受的同时递交的I-360和I-485申请,移民局将不把从初次同时递交I-360和I-485申请时或从2007年11月21日起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计为非法打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移民局的备忘录有追溯的法律效应,但移民局只有在收到正确递交的I-765申请后才能颁发工卡。另外I-360宗教人员的家属也将享有同样的待遇。

根据联邦地区法院的命令,移民局将对下列三类由于无法同时递交I-360和I-485申请而造成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的人员不进行追究:1. 那些曾同时递交I-360、I-485和/或I-765申请,但移民局根据8 C.F.R. 245.2(A)(2)(I)(B)退还(rejection)了这些申请。如果现在该申请人又重新同时递交了I-360和I-485申请(包括申请费和支持文件),那么这些人从初次同时递交I-360和I-485申请时或从2007年11月21日起(以早者为准)至2009年9月9日止(联邦地区法院令发布的90天后)的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时间都将忽略不计。2. 那些I-360申请在2009年6月11日正在移民局审理的申请人从正确递交该申请及有关费用和支持文件后直至2009年9月9日期间积累的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时间都将忽略不计。3. 那些在2009年6月11日或之后递交I-360申请的申请人从正确递交该申请及有关费用和支持文件后直至2009年9月9日期间积累的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时间都将忽略不计。

上述1和2类申请人现在可以马上递交I-485和I-765申请。所有那些在2009年6月11日或之后递交并且移民局在2009年9月9日之前收到的I-485和I-765的申请人的任何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的时间都将被忽略不计直至移民局发布最终行政决定(fin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那些认为自己受上述联邦地区法院命令覆盖的申请人现在可以同时递交I-360、I-485和/或I-765申请(包括申请费和支持文件),同时附上初次递交上述申请时移民局拒绝(deny)或退还(reject)该申请的证明并且该拒绝或退还的唯一理由为8 C.F.R. 245.2(A)(2)(I)(B)不能同时递交此类申请的规定。

那些递交新的申请,初次递交申请被拒又重新递交的申请,以及I-360正在审理的申请人在递交I-360、I-485和/或I-765申请时应当将申请递交加州服务中心并在申请材料的信封醒目地标出I-360/I-485-RUIZ-DIAZ LITIGATION”,以便移民局正确分发该申请给正确的部门审理。那些I-360申请已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居住地点的不同分别将I-485和/或I-765申请递交Nebraska 服务中心或Texas服务中心。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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