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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21年刑期又犯强盗案 男子一审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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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杜宇雯、陈亦伟台北15日电)28 岁的江姓男子因犯窃盗、强盗罪被判刑21年定谳,却在通缉期间再犯强盗案。台北地方法院认为他严重危害社会,再判10年。

江姓男子目前已在狱中服先前定谳的有期徒刑,若通缉期间再犯部分日后也被判刑确定,将待执行完先前刑期后接续服刑。

法院判决指出,江姓男子被判刑21年定谳后犹不知悔改,民国98年4月通缉期间,两度窃取机车,并骑着赃车到位于北县新店及板桥两家加油站,以生鱼片刀抵住加油站员工行抢,共抢得新台币3700元、消费券1900元及加油券50元,后遭警方查获。

江姓男子在北院审理时坦承犯行,法官审酌他通缉期间之所以再犯,是因经济困窘、需款孔急,并非惯犯,因此就江姓男子通缉期间所犯多项罪名,合并判刑10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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