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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单 台立院初审给付年龄提高到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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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8日电)立法院财委会今天通过保险法第107条修正草案,以未满15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寿险保单,死亡给付在被保险人满15岁日起生效;被保险人满15岁前死亡,得加计利息退回保费。

现行保险法第107条规定,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未满14岁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前项丧葬费用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所规定的金额。

近来各界对儿童死亡保单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有不少讨论,多位立委提案修正保险法第107条,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审查修正草案,立委意见不同;部分立委认为应全面禁止儿童死亡保单,部分立委则认为应限缩丧葬费用。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委陈冲答询时表示,第107条被保险人牵涉3个族群,包括未满14岁未成年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者,均属较弱势的团体;这个问题应考量4个因素,包括弱势者、消费者需求、业者未来发展及其他主管机关相关法规规定。

经协商,财委会通过修正草案,以未满15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日起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满15岁前死亡,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账簿的账户价值。利息计算由主管机关另定。

此外,修正草案明定,以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前项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一半。

财委会表示,经参考劳工保险条例有关最低工作年龄及国民教育法义务教育年龄为15岁等规定,这次保险法第107条年龄限制,由原本未满14岁修正为未满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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