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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灯箱7照片侵权 代价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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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良哲/台中报导〕使用7张未获授权的照片,竟然要付出41万元的代价!

1张照片原授权费500元

彰化市公所委托迪普景观公司规划路口广告灯箱,使用7张由地方文史工作者蒋敏全所拍摄的生态照片,原本只要1张500元的授权费,但该公司却未加以告知就直接使用,遭蒋某提出告诉,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并且要赔偿著作权人21万元。

判决书指出,彰化市公所在2006年间委托台中县大里市的迪普景观公司规划7座路口广告灯箱,为了美观起见,该公司自行使用了文史工作者蒋敏全所拍摄的7张昆虫生态照片,但并未取得蒋某的同意而径行使用,蒋某直到2008年5月才发现此事,依违反著作权法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告诉。

景观公司罚20万赔21万

彰化地院审理时,迪普景观公司为了表达和解的诚意,有意以市价的10倍加以赔偿,也就是每张照片给付5000元,总共要3万5000元,但后来法官依违反著作权法判处迪普景观公司罚金20万元,并未给予缓刑,因此该公司拒绝原先的和解条件,而蒋敏全就到被告所在地的台中地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官审理时,蒋敏全认为迪普景观公司侵害其著作权近2年之久,要求该公司及其负责人连带赔偿150万元,但法官审理之后认为,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但此一请求金额过高,判决赔偿21万元。

蒋敏全表示,迪普景观公司是以制作简介折页为由,向他取得这些照片的档案,事后未支付他任何费用就直接就使用在灯箱上,后来他行经彰化市文化局一带,发现有一座灯箱上的“叉角厉椿象”的照片很眼熟,仔细观察照片中木头的裂痕,竟然与他所拍摄的照片一模一样,发现照片遭到盗用,而迪普景观公司又不愿和解,才会闹上法院,希望藉由此一案件,能让台湾社会更能尊重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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