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精明债券”的合约法律问题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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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讯】首先不要期望笔者在本文可以为大家介绍一众什么:“违约信贷掉期”、“债务抵押证券”、“结构性票据”以及accumulator等等投资工具的法律问题,因为其结构本身复杂,非一般人包括一般的律师所能理解,合约出了问题之时,永远对合约不理解的一方不利。

于是引申出来的问题是,投资者不能依赖这些衍生工具合约的条文本身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设法在合约订定的过程之中寻找漏洞,希望法庭接纳,从而宣告合约无效,这样一来,法律就假设合约从来没有存在,大家要退回到合约履行之前的状况,即银行退还款项给投资者,投资者退回产品。这与现时一般雷曼迷债苦主的情况不同,现时的所谓回购或其他协议,苦主多数也要分担责任。

摩根士丹利发行的“精明债券”,据知亦是爆煲在即,不单因为用作债券内容的抵押债项价值已经大幅贬值到九成五以上,更是由于合约的调款写明:当有更多的信贷相关联公司倒闭之时,例如美国大通汽车(GM),过了一定程度投资者要强制以市值赎回债券,亦即是马上血本无归。这一条款保障了作为发行商的大摩没有进一步的风险,但买了“精明债券”的人就要承担所有损失,翻身无望,合理吗?公平吗?

别小看笔者两个简单的问题,如果以常人的常识看,一份合约的条款若是不合情理,不公平,法庭有权宣告其无效,亦即是合约会无效。于是,能否成功争辩一合约条款本身是不合理就变得重要了。我们亦须明白,合理与否,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并不是一方指控不合理就是不合理。法庭要审视全面的情况,只在个别案件上考虑。

另一说得最多,也是笔者认为最有力的论据,就是合约一方被误导。Misrepresentation能够证明被误导的情况存在,合约就会无效。由于这类投资的性质复杂,风险亦高,出售产品的银行代表(一般是前线职员召客,再由一个有牌的代理人解说)是否有全面透彻解说合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小投资者是否明白理解有关的风险,并且同意?

以常理而论,“精明债券”的回报只是7厘年息,这比全无风险放在保险公司作长期存款的5厘息回报只属略高。“精债”与百多间欧美的公司的信贷情况挂钩,一般的投资者不可能对这些境外的公司有认识,就只信其中多间主要公司,如汇控、中银的信誉,结果出事。在解说过程中,误导的情况几乎一定存在,只在乎多少,因为常理已经告诉我们,负责售卖的银行小职员对这些境外公司也没有太认识,小职员又怎样可以解释得清?

据知小投资者会收到一本三百页的说明书。这些说明书的用词技术性很高,而风险警告的字句有非常细少,这其实是一般典型不合情理合约的情况,免责条款细小到你几乎看不到之类,也是经常被判无效的原因。笔者认为,有心协助“精债”的立法会议员不应等待事件“曝煲”再行动,应先发制人,找出明显的案情,主动现在就入禀法庭要求宣告其无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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