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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修正 台公审会组成不采政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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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日电)由于现行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违宪,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公民投票法第35条条文,删除公投审议委员政党比例规定,并明订同一党籍不得超过委员总额1/2。

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因民国97年7月11日司法院释字第645号解释,认为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委员由政党比例方式产生,与宪法相违,至迟于届满1年失其效力,故提案删除“由各政党依立法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等文字。

立法院上午进行朝野协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受访指出,7月11日是最后期限,必须尽速修法;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说,原本是希望公投法其他条文一并处理,但受限时间压力,民进党团同意先修正第35条,下会期再并案处理公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因此,朝野党团作成“同意第35条条文依照行政院提案内容三读通过”结论,并于院会迳付二读后,随即三读修正。

修正后的公投法第35条条文规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置委员21人,任期3年,由主管机关提请总统任命之。前项委员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1/2,且单一性别不得少于1/3。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之,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规程及审议规则,应送立法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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