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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怠惰 律见权开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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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王贝林/台北报导〕马政府及立法院怠惰立法,羁押法五月起“开天窗”!

立院三读通过的羁押法部分修正条文迄今尚未公布,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五四号解释,已宣告羁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等“限制被告接见律师权条款”违宪,大法官同时宣告上述条文自五月一日起失效,形成新法尚未实施、旧法却已失效的乱象。

行政命令 充当律见规范

上述情形导致律师接见权“无法可管”,目前仅靠法务部一月底发布的一纸行政命令,充当全国各看守所在押被告接见律师的规范,马政府的立法及行政效率,已对人权保障出现重大瑕疵,引起法界议论纷纷。

对此,立院官员指出,三读通过法律通常需要十至十四天才会送请总统公告,本案四月二十八日获院会通过,条文应在本周呈总统府,预计最快下周总统就会公告。

前台北地院刑庭审判长吴孟良律师认为,行政机关自行颁布命令的法律位阶,远不及人民选出的国会所三读通过的法律,何况依宪法及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限制人民权利义务,因此羁押法开天窗,如同大哥(法律)缺席、小弟(行政命令)当家,完全违反民主法治常轨,是台湾法制史上一大笑话。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董事长黄瑞明律师指出,总统应快马加鞭尽速公告修正案,否则马上就会有接见权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其实类似情形显示大法官和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变成立院可选择性地快或慢,或干脆不理会大法官释宪宣告,对宪政发展不利。

五月一日起失效的羁押法条文,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监视在押被告接见律师条款”,及第二十八条“被告及律师言行呈报司法官条款”;大法官一月二十三日作出释字第六五四号解释宣告违宪,认为看守所不应对被告与律师会面内容全面录音录影,也不该将监听资料送交法官或检察官办案参考。

立院上月底依释宪意旨,删除羁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并增订第二十三条之一条文,明确规定被告和律师接见时,看守所仅能“监看而不与闻”,检查律师与被告往来文书资料也只能“开拆而不阅览”。法务部则在一月底即函令各看守所,从二月五日起依释宪内容办理律师接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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